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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东民一初字第8-2号民事裁定书

2008年02月15日 来源:媒体公开报道 字体:【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东民1初字第8-2号

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延金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静静,女,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解艳锋,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东营市德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开发区沂州路33号。

法定代表人:逯德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丽,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德胜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07年5月17日作出(2007)东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裁定书送达生效后,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东营市德胜化工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设立的帐户1615002209200223195,冻结期限为6个月(自2007年5月17日起至2007年11月17日止)。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启动了涉案工程的工程量造价审计程序,该案现已中止审理。因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的帐户冻结期限将至(帐户号为:1615002209200223195),原告申请对该帐户资金继续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市东城支行的帐户1615002209200223195,冻结期间为三个月(该期间始于2008年2月15日,终于2008年5月14日)。此期间未经本院准许该帐户内资金不得支付或转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温刚

审判员 侯丽萍

审判员 童玉海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乔良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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