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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东民三初字第21号民事裁定书

2007年03月28日 来源:媒体公开报道 字体:【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3初字第21号

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北一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宜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作稳,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长云,男,197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经营管理部部长,住东营市辽河小区。

被告:董联革,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胜中社区东旭小区55号楼。

委托代理人:欧阳群,北京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鑫刚,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朝阳委7组。

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董联革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10元,减半收取5005元,由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梅雪芳

审判员 侯政德

代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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