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东民3初字第4号
原告:丁洪安,男,1957年9月18日生,汉族,东营市观鸟协会副会长,住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
委托代理人:王义军,东营市东营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营市新上新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众成黄河家具建材城1-1号。
法定代表人:姜秀兰,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园林绿化处。住所地:东营市胶州路南端与潍河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海生,处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洪安诉被告东营市新上新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园林绿化处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洪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10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温刚
审判员 巩天绪
审判员 侯政德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柳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