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东民3初字第11号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营石油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城登州路5号。
负责人:姜远峰,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艳芳,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奥凯加油站。住所地:广饶县广饶县李鹊镇南十里村。
执行人:赵德胜,经理。
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营石油分公司诉被告广饶县奥凯加油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营石油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2元,减半收取1806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东营石油分公司负担。
审判长 梅雪芳
审判员 侯政德
代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七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柳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