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东民3初字第2号
原告:杨霞,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艺术馆副馆长,住东营市清河路10号。
委托代理人:袁磊,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东营市工人文化宫。
被告: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沂河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赵长征,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霞诉被告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0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杨霞负担。
审判长 温刚
审判员 巩天绪
审判员 侯政德
二○○七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柳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