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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东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2007年01月30日 来源:媒体公开报道 字体:【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东民3初字第1号

原告:丁洪安,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观鸟协会副会长,住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

委托代理人:王以军,男,东营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东营市北一路241号。

被告:东营市老家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河口人家酒店),住所: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廷利,总经理。

被告:东营河口一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马士帅,经理。

原告丁洪安诉被告东营市老家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河口人家酒店)、东营河口一诺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洪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丁洪安负担。

审判长 梅雪芳

审判员 侯政德

代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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