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东民3初字第1号
原告:丁洪安,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观鸟协会副会长,住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
委托代理人:王以军,男,东营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东营市北一路241号。
被告:东营市老家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河口人家酒店),住所:东营市河口区河滨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王廷利,总经理。
被告:东营河口一诺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东营市河口区海盛路378号。
法定代表人:马士帅,经理。
原告丁洪安诉被告东营市老家菜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河口人家酒店)、东营河口一诺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丁洪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丁洪安负担。
审判长 梅雪芳
审判员 侯政德
代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柳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