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东法民3禁字第5号
申请人:丁洪安,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观鸟协会副会长,住东营市河口区中心路。
委托代理人:王以军,东营市东营明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东营市新上新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府前街众成黄河家居建材城1-1号。
法定代表人:姜秀兰,董事长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用电脑下载、储存并复制申请人的摄影作品《家园》,作为被申请人制作大型户外广告牌的内容,并将广告牌安装于明月湖公园东侧路桥旁,其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著作权。
为维护其权益,申请人于200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复制申请人的摄影作品《家园》的行为,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东营市新上新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复制申请人的作品《家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温刚
审判员 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七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柳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