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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东法民三禁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

2006年12月28日 来源:媒体公开报道 字体:【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东法民3禁字第3号

申请人:杨霞,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艺术馆副馆长,住东营市东营区清河路10号。

委托代理人:袁磊,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东营利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260号(东营区西城海通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尹燕坤,董事长。

申请人杨霞主张,其专业从事摄影工作多年,拍摄了大量含有东营特色、黄河口风光的摄影作品,为此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心血,其中多幅作品发表在《黄河口风光》等图书中。2006年7月,申请人发现胜利信息广场(http//:www.slit.cn)网站大量使用申请人的摄影作品,共计81幅(具体作品名称见附表)。申请人已申请东营市公证处对被申请人擅自使用申请人81幅作品的侵权行为进行了公证。胜利信息广场网站隶属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使用申请人的摄影作品进行商业经营,且未署名和标明出处,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

为维护其权益,申请人于200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在胜利信息广场网站上使用申请人的81幅摄影作品,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东营利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胜利信息广场(http//:www.slit.cn)网站上使用申请人的81幅摄影作品(具体作品名称见附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温刚

审判员 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洪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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