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7)东法民3禁字第2号
申请人:杨霞,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艺术馆副馆长,住东营市东营区清河路10号。
委托代理人:袁磊,东营市东营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城沂河路95号。
法定代表人:赵长征,局长
申请人主张,其专业从事摄影工作多年,拍摄了大量含有黄河口风光的摄影作品,为此申请人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心血,其中部分作品汇编成册发表于《黄河口风光》杨霞摄影作品集图书中。2006年10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在其大汶流管理站"黄河入海口风景区"的入口处,使用申请人拍摄的《情系黄河口》作品图画作为背景制作成户外立柱广告,进行广告宣传。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使用申请人摄影作品用于商业宣传,且未署名和标明出处,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著作权。
为维护其权益,申请人于200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禁令申请,请求依法裁定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申请人拍摄的《情系黄河口》作品,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申请人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立即停止在其大汶流管理站入口处"黄河入海口风景区"的宣传牌中使用申请人拍摄的《情系黄河口》作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温刚
审判员 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柳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