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3终字第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肥城市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而来)。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镇王西村。
法定代表人:刘宗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灿文,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济南市山大北路42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物华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北一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宝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聃,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华,男,196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胜利石油管理局动力机械厂下岗职工。
上诉人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利津县人民法院(2006)利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06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上诉人山东振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梅雪芳
审判员 巩天绪
审判员 侯政德
二OO六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柳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