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6)东民3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张山,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黄河口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东城安泰南区。
委托代理人:董晓军,山东齐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东营市东城运河路与胜利大街路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王爱军,主任。
委托代理人周涛,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东营区联社信贷员,住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619号。
原审被告:王兆学,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企业职工培训中心职工,住东营市东城安和南区。
上诉人张山因与被上诉人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6)东民初字第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山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山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765元,减半收取1882.5元,由上诉人张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梅雪芳
审判员 侯政德
代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OO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柳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