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3终字第1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78号。
法定代表人:罗方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立军,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云竹,男,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青岛市四方区南山新村7号楼701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金山农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垦利县中兴路237-2号。
法定代表人:程金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岐贵,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6)垦民初字第9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立军、宋云竹,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岐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货款70000元,于2006年11月15日前支付35000元(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于2006年12月31日支付35000元(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上诉人卡号:1034160111204614639(农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078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雪芳
审判员 巩天绪
审判员 侯政德
二OO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柳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