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6)东民3终字第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思远工程安装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
法定代表人:范立保,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明荣,山东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延荣,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平县董镇段家庄村人。
委托代理人:刘宝军,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人,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西苑村。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胜利油田思远工程安装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6)河民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胜利油田思远工程安装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明荣,被上诉人宋延荣,委托代理人刘宝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货款9000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40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3元由上诉人负担。
三、上述协议内容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雪芳
审判员 侯政德
代理审判员 于海燕
二OO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柳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