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5)东民3终字第1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福,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山艾省曹县古营集镇唐庄行政村鲁楼村民,现住东营区文汇办官屋村。
委托代理人秦春燕,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晓冬,男,197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垦利县瀛寰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现住垦利县永兴小区。
委托代理人:李茂生,男,196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垦利镇政府干部,住垦利县垦利镇政府家属院内。
上诉人李文福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垦利县人民法院(2005)垦民初字第5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文福及其委托代理人秦春燕,被上诉人刘晓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茂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刘晓冬于2005年9月9日向上诉人李文福支付10000元(已过付);
二、被上诉人刘晓冬于2005年12月10日前向上诉人李文福支付42000元。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上诉人李文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元,由被上诉人刘晓冬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雪芳
审判员 巩天绪
代理审判员 侯政德
二OO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柳洪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