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3)东民3终字第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本义,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广饶县广饶镇北李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王学利,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天香食用油厂。住所地:东营区六户镇政府驻地。
代表人张乃军,厂长。
委托代理人赵高培,山东众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双成,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胜大集团总公司天香食用油厂副厂长,住胜利油田胜东社区锦华小区。
上诉人李本义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上诉人李本义于2003年7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本义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本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4元,减半收取797元,由上诉人李本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来庆云
代理审判员 梅雪芳
代理审判员 侯政德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任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