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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东中经终字第48号民事裁定书

2002年04月23日 来源:媒体公开报道 字体:【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2)东中经终字第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营市鲁东工程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营市南一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陈荣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华,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振才,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琴书,男,195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宁海乡崔家村人,个体工商户,住垦利县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维延,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东赵居民委员会居民,住该居委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秦荣林,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董集乡秦家村农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光凯,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尚家村农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吉信,男,1969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尚家村农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秋华,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宁海乡海东村农民,住东营市东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识柱,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利津县陈庄镇治合一村农民,住东营市东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苟登修,男,1966年1月14出日生,汉族,垦利县胜坨镇海中村农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国防,男,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茶坡村农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德民,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东营市东营区辛店街道办事处茶坡村农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崔玉军,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宁海乡宁家村农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绍民,男,1950年3月3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坊镇东王村农民,住该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兆西,男,195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垦利县胜垃镇海南村农民,住该村。

诉讼代表人张维延,基本情况同上。

诉讼代表人胡琴书,基本情况同上

以上十三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鹏飞,山东利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苟春生,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垦利县宁海乡宁家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代理人周理,东营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东营市鲁东工程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鲁东公司)因运输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鲁东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荣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华、李振才、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鹏飞,原审被告苟春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区人民法院(2001)东经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来庆云

审判员 李福玉

代理审判员 侯政德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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