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1)东民终字第3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建杰,男,1964年5月14日生,汉族,垦利县黄河口镇五县村农民,住济军生产基地一团一分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宋春胜,男,1954年7月1日生,汉族,系垦利县盛松综合经营部业主,住垦利县西宋乡西宋村。
委托代理人杨劲松,山东三角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买卖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胡建杰因买卖合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2001)垦民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经审理查明,自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份,被上诉人根据上诉人提供的鸡饲料配方,给上诉人加工鸡饲料,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购买鸡饲料共计价款102200元,后因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该款上诉人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胡建杰支付被上诉人宋春胜饲料款85000元,具体支付办法为:2001年11月9日前支付10000元,余款75000元于2002年元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3555元、反诉费3440元、实际支出费用3100元,由上诉人胡建杰负担5047.5元,被上诉人宋春胜负担5047.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6995元由上诉人胡建杰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玉
审判员 温刚
代理审判员 刘国海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蓬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