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4]沈中民(4)特字第9号
申请人周亦男,1960年x月x日出生,中国籍,住xxx。
2004年7月8日,申请人周亦男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级法院对陈晓彦与申请人周亦男离婚纠纷一案于1997年8月16日作出的第FL023354号离婚判决书。该判决结果是:陈晓彦与周亦男被判决离婚。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恢复到单身身份。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级法院的第FL023354号陈晓彦与周亦男离婚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国加利福尼亚州高级法院的第FL023354号离婚判决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本裁定不得上诉。
审判长 曹岩
代理审判员 夏婷婷
代理审判员 张健
二00四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