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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共辽宁省沈阳市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慕绥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2001年10月10日 来源:媒体公开报道 字体:【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1)大刑初字第153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慕绥新,1943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绥德县,大学文化,原系中共辽宁省沈阳市市委副书记、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01年6月13日被罢免),曾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辽宁省省长助理、辽宁省副省长兼省政法委副书记,住×××。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01年6月19日在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罗力彦,大连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文柳山,大连文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刑诉(2001)第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慕绥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1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娄玉华、检察员范继荣、李晓新、代理检察员汪洋、于业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慕绥新及其辩护人罗力彦文柳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在担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辽宁省省长助理、辽宁省副省长兼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沈阳市市委副书记、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期间,受他人请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796.34万元。其中,人民币402.9542万元,美元30.2万元,港币16万元,澳大利亚元5000元,轿车、手表及家用电器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22.214万元。

1.1997年,被告人慕绥新应原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周伟之请托,利用职权,先后找到有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做工作,将周伟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任副局长,后任局长、党组书记。为此,于1997年10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慕绥新前妻,另案处理)收受周伟所送人民币10万元;1998年国庆节前,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周伟所送人民币2万元;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周伟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8月,在河北省驻京办事处,收受周伟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6元)。

2.1996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高明集团董事长刘宝印请托,利用职权,指令有关部门于1996年上半年将辽宁省公安厅扣押刘宝印的15辆走私汽车作没收处理,然后低价卖给刘宝印;1996年10月,指令公安机关处理与刘宝印发生纠纷的有关人员和单位;1997年3月,通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将被大连市公安局扣押刘宝印的4辆走私汽车予以放行;1997年4月,决定沈阳市政府接待办在刘宝印的公司购买高档汽车8辆;1998年5月22日,批示为刘宝印的公司承揽的沈阳市青年大街住宅楼改造工程减免有关税费。期间,于1996年11月,通过贾桂娥收受刘宝印之妻袁晶所送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1496元);1997年5月,在其家中,收受刘宝印所送“名仕”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4万元;1998年春节前,在其家中,收受刘宝印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母亲及其岳母家中,分别收受刘宝印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4月,在北京王府饭店,收受刘宝印所送“百达菲丽”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7万元;2000年6月,通过其妻平晓芳在香港,收受刘宝印之妻袁晶所送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63700元);2000年9月,在沈阳市松园宾馆,收受刘宝印所送金寿桃1个,价值人民币5 888元。

3.1994年,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本溪工源水泥集团董事长崔玉莲请托,利用职权,通过本溪市建委,协调不拆除该集团的违章建筑。事后,于1996年底,在沈阳天天渔港酒店,收受崔玉莲所送“劳力士”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16万元。

4.1998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鞍山圆山湖集团公司经理毕松泗请托,利用职权,协调电力部门对该公司窃电问题不予处理并帮助该公司解决平价用电。期间,于1998年5月,通过其妻平晓芳向毕松泗索要日产尼桑风度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5.12万元; 1999年5月,在大连海天白云大酒店,收受毕松泗所送人民币5万元;2000年10月,在其家中,通过其妻平晓芳收受毕松泗所送澳大利亚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21 784元)。

5.1995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鞍山市乐雪家电商行经理孙晓东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其协调不拆除乐雪假日酒店违章建筑并参加该商行开业剪彩。事后,于1995年8月,收受孙晓东所送索尼牌34英寸电视机1台、CLK音响1套、VCD机1台、JVC牌录像机1台,共价值人民币3.33万元;1997年12月,收受孙晓东所送 JVC牌61英寸背投彩电1台,价值人民币2.28万元。

6.1995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演出公司经理罗怡春请托,利用职权,为沈阳市日月岛酒店违法占用绿地被沈阳市建委、沈阳市土地局查处一事进行协调。为此,于1995年5、6月间,通过贾桂娥收受罗怡春转交的人民币10万元。

7.1997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财政局请托,利用职权,在沈阳市财政体制改革和确定财政计划指标等问题上对该局给予照顾。期间,于1998年1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内存人民币20万元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卡1张;1999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80元);1999年4月,在河北省驻京办事处,通过其秘书郭继全,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万元;1999年6月,在沈阳陆军总医院,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币24834元)。

8.1997年5、6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荣昌集团董事长石俊庆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该集团取得了沈阳至大连高速公路客运业务经营权。期间,于1996年9、10月间,在其家中,收受石俊庆按摩椅1个,价值人民币1.3万元;通过贾桂娥收受石俊庆所送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币16584元);1999年10月,在北京港澳中心向石俊庆索要美元4万元(折合人民币331096元)。

9.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请托,利用职权,减免该办事处开发的沈阳富通花园项目的相关税费、核销财政借款,并将该办事处列为市政府派出的直属办事机构。期间,于1999年11月,在北京东方花园酒店,收受该办事处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82元);2000年4月,在北京名人酒店,收受该办事处经办人所送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 165586元)。

10.1998年,被告人慕绥新应原沈阳市建委副主任宁先杰请托,利用职权,积极推荐宁先杰担任沈阳市建委主任。事成后,于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和办公室,两次共收受宁先杰所送人民币7万元;1999年4月,在其办公室,收受宁先杰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2元);1999年6月,在沈阳市陆军总医院,收受宁先杰所送人民币5万元。

11.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原沈阳市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任凡请托,利用职权,为其担任该市交通局局长职务,向有关部门做工作未果,后被告人慕绥新再次利用职权将该客运集团从市交通局分离出来,直接隶属于市政府,并帮助该公司协调解决贷款。期间,于1997年1月,在其家中,收受夏任凡所送美元1万元 (折合人民币82796元);1998年4、5月间,在其办公室,收受夏任凡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0元);1998年8、9月间,在其家中,收受夏任凡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89元);1999年6月,在沈阳市商贸大厦,收受夏任凡所送“百达菲丽”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9万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夏任凡所送人民币5万元。

12.1993年至1995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海城市政府驻黑龙江省黑河办事处主任张德利请托,利用职权,将其调入辽宁省建设厅下属的辽宁省建设国际贸易公司任总经理,并帮助张德利所在公司贷款。于1994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3000元;1995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5000元;1996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7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8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2万元。

13.1999年4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权,为唐继栋提职积极做工作。事后,于1999年6月,在其办公室,收受唐继栋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7月底,在北京301医院,收受唐继栋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9月,在沈阳市棋盘山,收受唐继栋所送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币24834元)。

14.1999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时任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张国祥请托,担任该办公厅下属的政兴公司主办的“世纪婚礼庆典”证婚人,还利用职权,提名张国祥兼任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于1999年8月,在其办公室,收受张国祥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6月,在北京学习期间,收受张国祥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张国祥所送人民币2万元。

15.1998年末至1999年末,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商业银行副行长栗文安请托,利用职权,积极推荐栗文安为沈阳市商业银行党委书记。期间,于1998年底,在其办公室,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币 8000元;1999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币1万元; 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币2万元;1999年6月,在沈阳陆军总医院,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币1万元。

16.1998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张士勇请托,利用职权,为其解决工作调动和个人住房。为此,于2000年5月,通过其秘书佟铭向张士勇索要IBM牌电脑及配套设备1套,价值人民币 1.788万元;2000年9月,在沈阳市棋盘山,收受张士勇所送人民币2万元。

17.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应赵晓川请托,承诺对其提拔重用。为此,于1999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晓川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赵晓川所送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币16 556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赵晓川所送人民币1万元。

18.1994年,被告人慕绥新应王秀晏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其从部队转业到地方的工作安排;1998年4月,被告人慕绥新再次应王秀晏所在公司请托,利用职权,批准该公司开发改造北陵大街危旧营区的项目立项。为此,于1995年春节,在其家中,收受王秀晏所送松下牌彩电1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1997年7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王秀晏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8月,在其家中,收受王秀晏所送人民币2万元。

19.1998年初,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张福乐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其提升为沈阳市政府办公厅主任。为此,于 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张福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张福乐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张福乐所送人民币6000元。

20.1997年底,被告人慕绥新应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福全请托,利用职权,为其升任院党组副书记积极做工作。为此,于1998年春节前,在其家中,收受梁福全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春节后,在大连其母亲家中,收受梁福全所送人民币1万元。

21.1997年初,被告人慕绥新应郭英请托,承诺帮助其留任现职。为此,于1997年5、6月间,在去美国的飞机上,收受郭英所送美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8292元);1998年春节前,在其家中,收受郭英所送人民币8000元。

22.1997年7、8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李华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其调动工作。为此,于1998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李华所送人民币2万元;1999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李华所送人民币 1万元。

23.1997年,被告人慕绥新通过贾桂娥接受汪涛请托,利用职权,帮助汪涛调动工作。为此,于1997年,在其家中,收受汪涛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8年4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汪涛招商银行“一卡通”卡4张,共计人民币2万元。

24.1994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兴城市东街办事处工作人员张学君请托,利用职权,通过非正式程序将其任命为辽宁省建设厅下属塞北实业经贸公司经理。期间,于1994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张学君所送人民币30002;1995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张学君所送人民币4000元;1996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张学君所送人民币5000元;1997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张学君所送人民币5000元;1998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张学君所送人民币5000元;2000年3、4月间,在其办公室,收受张学君所送人民币1万元。

25.1996年4月至1999年10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杨振华请托,利用职权,为大连成吉思汗有限公司产权纠纷案找到有关部门要求予以关照、批准东北野生动物园项目立项并帮助解决该项目动迁和贷款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低价租让土地开发建设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期间,于1998年4月,接受杨振华为其母亲在大连的住房进行装修及收受家具、家电,共计价值人民币23.5355万元;1999年5月7日,在大连山居笔记饭店,收受杨振华所送人民币5万元; 1999年11月,在北京东方花园酒店,收受杨振华所送人民币20万元;2000年4月,在北京名人酒店,收受杨振华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000年6月,在其办公室,收受杨振华所送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 165 540元);2000年8月,在河北省政府驻京办事处,收受杨振华所送人民币10万元。

26.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应王强请托,利用职权,使王强所属公司获得沈阳市东逸小区、德胜小区开发权,并享受了优惠政策。期间,于1999年5月,在其办公室,收受王强所送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106820元);2000年4月,在北京学习期间,收受王强所送美元 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3元);2000年5月8日,在大连海天白云大酒店,收受王强所送“伯爵”情侣表1对,价值人民币29万元;2000年6月,在北京名人酒店,收受王强所送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 41 386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王强所送人民币10万元;2000年9月,在沈阳市棋盘山,收受王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86元)。

27.1999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请托,利用职权,先后批准将三菱汽车、日野汽车等项目在开发区注册。期间,于1999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区管委会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区管委会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7、8月间,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区管委会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

28.1998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请托,利用职权,决定将韩国三宝电脑项目引进该区,并指令市财政局以财政资金做质押,向交通银行贷款后转借给三宝电脑公司。为此,于2000年春节前,在其家中,收受该区管委会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万元;2000年4月,在北京学习期间,收受该区管委会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

29.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新城子区政府请托,利用职权,在新城子区与其他区竞争沈阳市F1赛车场项目过程中,支持该区。为此,于1999年春节,在其家中,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春节,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5月,在北京学习期间,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7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

30.1997年至1998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沈河区政府请托,利用职权,将沈阳市五爱市场交由该区政府全权管理。期间,于 1998年春节,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1998年5月,在其家中,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 1999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7、8月间,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31.1998年9月,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靓马集团请托,利用职权,批准免收该集团村屯改造开发税费。为此,于2000年7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集团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集团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

32.1999年11月,被告人慕绥新应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托,承诺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二期工程减免税费。为此,于1999年11月出访俄罗斯期间,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 5000元(折合人民币41 390元)。

33.1994年,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省营口翼龙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请托,利用职权,安排该公司承揽了奇特堡不夜城装修工程。为此,于1994年10月,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万元。

34.1998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自来水公司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该公司协调解决在法库县打井纠纷、偏袒在“沈阳万豪酒店工地断水事件”中该公司的责任者。期间,于1998年初,在其家中,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248 373元);1998年夏季,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65 580元)。

35.1995年,被告人慕绥新应鞍山市科技咨询服务公司请托,利用职权,要求辽宁省国际合作公司偿还该公司的债务。事后,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5万元。

36.2000年5、6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玛莉蓝公司请托,利用职权,对该公司开发的“休闲广场”项目给予支持。为此,于2000年6月,到美国招商期间,在拉斯维加斯市威尼斯花园酒店,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72元)。

37.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商业城集团请托,利用职权,帮助沈阳商业城集团股票上市,并调解沈阳铁西百货大楼与沈阳商业城集团的矛盾。为此,于1999年11月出访俄罗斯期间,收受该集团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82元)。

38.2000年6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铁西百货大楼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其协调与沈阳商业城集团股票上市过程中的问题。为此,在北京301医院,收受沈阳铁西百货大楼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 (折合人民币82772元)。

39.1997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解决该公司托管沈阳抗生素厂的问题。为此,于2000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 (折合人民币82772元)。

40.2000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物价局请托,承诺在机构改革时不把该局降为二级局。为此,于2000年7、8月间,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 82793元)。

41.1995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安昌奎请托,利用职权,帮助安昌奎所在单位承揽辽宁友谊宾馆15号楼装修工程、指令沈阳市商业银行为该单位贷款。为此,于1999年5月,在其家中,收受安昌奎所送人民币5万元;2000年7月,在北京301医院,通过其妻平晓芳收受安昌奎所送人民币3万元。

42.1998年至1999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老干部局请托,利用职权,批准拨款用于老干部局干休所、老干部疗养院维修、改造。为此,于1998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1999年5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 3万元;1999年10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万元。

43.1998年3月至1999年初,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皇姑区政府请托,承诺在市财税体制调整过程中对该区利益予以关照。为此,于1998年3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1999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美元5000元 (折合人民币41 395元)。

44.1996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新城子区政府请托,利用职权,批准该区在京哈高速公路沈阳“怪坡”风景区路段增设服务区。1998年初,被告人慕绥新又应该区政府请托,利用职权,批准市政府给新城子区拨款用于解决该区居民供水问题。期间,于1997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新城子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6000元;1997年7月,在其办公室,收受新城子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 1998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新城子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新城子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45.1998年初,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铁西区政府请托,利用职权,同意铁西家具城的改造和扩建并在资金上予以支持和减免税费,并安排市财政局给予铁西区财力补偿。为此,于1998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铁西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8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铁西区政府经办人所送美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8279元);1999年9月,在其办公室,收受铁西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2000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铁西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铁西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46.1996年下半年,被告人慕绥新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该公司扩大保险业务。为此,于1997年春节前,在其家中,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7年9月,在沈阳市棋盘山保险公司培训中心,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18万元;1998年春节前,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春节前,通过刘宝印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

47.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武警支队请托,利用职权,批准解决武警支队营房建设和农副产品基地资金等问题。为此,于 2000年3、4月间,在北京名人酒店,收受该支队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9月,在沈阳市棋盘山玉龙山庄,收受该支队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

48.1997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建工局请托,利用职权,对该局提出的《改革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意见》在有关会议上顺利通过给予支持。为此,于1998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通过其妻平晓芳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9000元。

49.1998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城建局请托,利用职权,批准组建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为该局建设蒸汽机车博物馆拨款。为此,于1998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6月,在沈阳陆军总医院,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0002;2000年4月,在北京学习期间,通过佟铭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7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0.2000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煤气公司请托,承诺市政府继续拨给该公司财政补贴。同时,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万元。

51.1999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军区预备役师请托,承诺为该师解决训练基地、营房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为此,于1999年6月,在沈阳陆军总医院,收受该师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9月,在沈阳市迎宾馆,收受该师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

52.1999年初至2000年8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机械局请托,利用职权,批准沈阳市机械局提出的沈阳重型矿山机械集团与东北通用机械集团重组方案。期间,于1999年春节前,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6月,在沈阳陆军总医院,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000元;2000年春节期间,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8月,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3.1999年至2000年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康平县政府请托,利用职权,为康平县发展“庭院养猪”计划调拨资金。期间,于 1997年6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000元;于 1999年春节,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000元;1999年6月,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2000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2000年5月,在北京学习期间,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000元;2000年7、8月间,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4.1997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辽中县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辽中县设立蒲河桥收费站。为此,于1999年1月,在沈阳辽宁大厦,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2000年4月,在北京学习期间,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2000年8月,在北京 301医院,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000元。

55.2000年7、8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请托,利用职权,批准该公司提出的“兴沈基金”资产置换方案。为此,在北京301医院,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6.1998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畜牧副食局请托,承诺在机构改革时保留该局原建制。为此,于1999年春节期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7.1997年12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权,为沈阳市委组织部电教中心拍摄“大二环”专题片批拨专项经费,并接受采访。为此,于 1999年初,在其办公室,收受沈阳市委组织部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8.2000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应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该行催要市财政和市建委所欠贷款。为此,在北京学习期间,收受该行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59.1997年2、3月间,被告人慕绥新应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请托,利用职权,帮助该局取得了沈阳市桃仙国际机场扩建工程项目。为此,于1997年3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局代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7年5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局代办人所送人民币5万元。

60.1997年上半年,被告人慕绥新通过贾桂娥接受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请托,利用职权,在该公司扩股集资、获得污水处理厂承建权等项目上给予支持。为此,于1997年,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票4.51万股,价值人民币15.785万元;1997年10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股票1万股,价值人民币10.6428万元;1999年9月,在其家中,通过贾桂娥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股票100万股,价值人民币 100万元。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扣押、冻结被告人慕绥新人民币、美元、存单、股票、贵重物品等,共价值人民币1295万余元,另有手表28块,金饰品7件及其他物品等。其中,被告人慕绥新非法索取、收受他人钱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96.34万元,非法所得价值人民币 57.62万元,扣除其合法收入,尚有折合人民币269.55万元[其中美元 28万元(折合人民币231.55万元)、人民币34万元及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的家用电器]的款物,被告人慕绥新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

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慕绥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被告人供述等有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慕绥新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视国法,为满足私欲,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796.3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被告人慕绥新的财产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差额达人民币269.55万元,数额巨大,经查证,被告人慕绥新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被告人慕绥新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告人慕绥新犯数罪。但被告人慕绥新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如实供述大部分犯罪事实,并且赃款全部被追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对于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慕绥新在庭审中基本供认。但辩解称:贾桂娥未告诉他1998年国庆节和1999年春节期间周伟两次所送人民币3万元、2000年春节张德利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9年李华所送人民币1万元;贾桂娥、刘桂琴也未告诉他环保股票的事情。

被告人慕绥新的辩护人罗力彦文柳山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慕绥新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主要犯罪事实未表示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虽然贾桂娥证实告诉过慕绥新周伟送人民币3万元,但被告人否认,不采信被告人的供述没有理由;被告人是通过平晓芳向毕松泗借车,被告人与毕松泗之间的行为系公民之间的借用关系;不应认定被告人向石俊庆索要美元4万元;2000年被告人与贾桂娥已经离婚,贾桂娥收受张德利的人民币1万元与被告人无关;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承诺提拔赵晓川;被告人收受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美元5000元是公务活动费,不属于被告人受贿;被告人是协调沈阳铁西百货大楼参加上市,其没有接受沈阳铁西百货大楼的请托;1999年被告人收受沈阳市皇姑区政府经办人所送美元5000元与其接受请托无关,因为皇姑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照顾;沈阳市煤气公司与被告人之间没有请托关系;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刘桂琴送给贾桂娥环保股票105.51万股,贾与刘的证言存在矛盾,应采信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在侦查机关有主动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大量事后受贿、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

一、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被告人慕绥新在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辽宁省省长助理、辽宁省副省长兼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沈阳市市委副书记、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请托人钱财,具体事实如下:

(一)1997年,被告人慕绥新应鞍山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周伟之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找到有关职能部门及负责人做工作,将周伟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任副局长,后任局长、党组书记。同年 10月,贾桂娥(慕绥新前妻,1999年3月底与慕离婚)收受周伟人民币10万元并告诉了被告人慕绥新。2000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周伟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周伟的证言证明:1997年,为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他通过白梅交给贾桂英人民币20万元并到慕绥新家由贾桂英将钱送给贾桂娥。2000年9月,他到河北省驻京办事处送给慕绥新美元1万元。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7年春,贾桂英同她讲周伟想从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工作,她多次和慕绥新说及此事,慕答应了。后贾桂英将周伟的人民币10万元转交给她,她告诉了慕绥新。

3.证人贾桂娥的妹妹贾桂英的证言证明:白梅找她帮助把周伟调到沈阳,她找贾桂娥并同周伟等到慕绥新家将白梅交给她的人民币20万元中的10万元送给贾桂娥。

4.证人鞍山市煤气公司白梅的证言证明:周伟求她找贾桂英帮忙从鞍山市烟草专卖局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工作,并让她送给贾桂英人民币20万元。

5.证人沈阳市委组织部孙桂安、原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局长宋学明的证言证明:1998年3月,慕绥新对孙桂安说要把鞍山市烟草专卖局的副局长周伟调到沈阳市烟草专卖局任副局长,1998年底慕绥新又推荐周伟任局长。

6.中共沈阳市委组织部文件证明:1998年4月周伟被任命为沈阳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同年12月被任命为局长、党组书记。

7.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二)1996年4月,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高明集团董事长刘宝印之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批示辽宁省公安厅放行该厅扣押刘宝印的15辆走私汽车,后公安厅对该车作没收处理,并低价卖给刘宝印;同年7月,慕绥新又批示公安机关处理在沈阳市子夜夜总会与刘宝印发生纠纷的有关人员和单位;1997年3月,通过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将被大连市公安局扣押刘宝印的4辆走私汽车予以放行;同年下半年,决定沈阳市政府接待办在刘宝印的公司购买高档汽车8辆; 1998年4月,批准为刘宝印的高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的沈阳市青年大街住宅楼改造工程减免有关税费。为此,1996年11月,刘宝印之妻袁晶送给贾桂娥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1496元),后贾桂娥告诉了慕绥新;2000年6月,袁晶送给平晓芳(慕绥新妻子, 1999年5月结婚)港币6万元(折合人民币6.37万元),平晓芳告诉了慕绥新;1997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6次共收受刘宝印所送人民币3万元、“名仕”牌手表1块(价格为人民币3.18万元)、“百达菲利”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7万元)、金寿桃1个(价格为人民币 58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刘宝印的证言证明:1997年5月他送给慕绥新1块“名仕”牌手表;他和梁福全连续两年在春节期间,到慕绥新家和慕的母亲家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2万元;他的妻子袁晶在香港送给平晓芳港币5—6万元。2000年4月,他和袁晶送给慕绥新1块“百达菲利”牌手表,平晓芳在场,同年国庆节前后,送给慕绥新1个金寿桃。 1996年4月,他购买的15辆奔驰、三菱等走私车被辽宁省公安厅查扣,他通过有关人员请求慕绥新协调,后这15辆车作罚没处理后被他买回,他少损失人民币150—160万元;1997年3月,他从广东买回的汽车被大连市公安局扣下4辆,后慕绥新请傅毓殿帮助协调,大连市公安局对他未作处罚,4辆车都放行了;在沈阳市青年大街改造工程中,慕绥新和建委主任宁先杰打招呼,免收了土地出让金、教育附加费等项费用;1997年6月,他得知沈阳市政府要买车,便找到慕绥新商定车的型号和价格,后他将8辆高档汽车卖给市政府。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6年11月,刘宝印安排她和袁晶一起到美国,袁晶给她美元5000元,她告诉了慕绥新。1997年,刘宝印送给慕绥新1块“名仕”牌手表。1998年春节前、后,刘宝印共送给慕绥新、慕的母亲、岳母人民币共3万元。

3.证人原沈阳市法院副院长梁福全的证言证明:1998年和 1999年的春节期间,他和刘宝印在慕绥新家和慕的母亲家,刘宝印及袁晶共给慕绥新、慕的母亲人民币2万元。

4.证人袁晶的证言证明:刘宝印送给慕绥新“百达菲利”牌、“名仕”牌手表各1块。1999年春节,她和刘宝印、梁福全到慕的母亲家,她送给慕的母亲人民币1万元。2000年6月她在香港送给平晓芳港币6万元。她和贾桂娥到美国时给贾美元5000元。同年9月她和刘宝印送给慕绥新金寿桃1个。

5.证人平晓芳的证言证明:2000年4月刘宝印送给慕绥新1块“百达菲利”牌手表。同年6月袁晶在香港给她港币5—6万元。同年阴历8月,刘宝印送给慕绥新1个金寿桃。

6.证人贾桂娥、平晓芳的辨认笔录证明:“名仕”牌和“百达菲利”牌手表系刘宝印送给慕绥新的;被告人慕绥新在庭审中对“名仕”牌和“百达菲利”牌手表的物证照片进行辨认后予以确认。

7.“名仕”牌手表发票证明:该“名仕”牌手表价格为港币3万元;价格鉴定书证明:该“百达菲利”牌手表价值人民币7万元。

8.辽宁大隆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信誉凭证证明:足金摆件(寿桃),价格为人民币5880元。

9.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处理“3.29”缉私专案走私车辆的请示》证明:辽宁省公安厅对查扣的61辆走私和无进口证明的汽车一律没收。

10.辽宁省政府《省长批示交办单)证明:1996年7月,被告人慕绥新批示公安机关处理殴打刘宝印的有关人员和单位。

11.证人原大连市市委副书记傅毓殿的证言证明:慕绥新给傅毓殿写信让他帮助处理大连市公安局扣留刘宝印车辆问题,经他和吕东辉联系,车辆被放行。

12.证人沈阳市政府接待办张哲的证言证明:沈阳市接待办在 1997年的下半年购买了8辆280型奔驰车和丰田中巴车。慕绥新决定购车的数量和单价,并决定在刘宝印的奔驰汽车维修中心购买。

13.证人原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泰明的证言证明:1998年3月,慕绥新的秘书郭继全将慕批示的高明集团开发沈阳市青年大街的报告交给他,他让市建委主任宁先杰帮助刘宝印办理了减免税费问题。

14.证人原沈阳市建委主任宁先杰的证言证明:刘宝印曾将慕绥新批示的该公司的《关于改造旧住宅楼请示减免有关费税的报告》、《关于改造青年大街旧住宅楼请示减免有关费税的报告》给他。同年5月经慕绥新审批,刘宝印的公司被免收税费人民币200余万元。

15.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1994年,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本溪工源水泥集团董事长崔玉莲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本溪市建委,协调不拆除该集团的违章建筑。1996年底,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崔玉莲所送“劳力士”牌手表1块(价格为人民币15.6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崔玉莲的证言证明:1994年,城管部门要拆除粤海酒楼违章扩建,她通过他人找慕绥新帮忙,违章建筑未被拆除。她在沈阳宴请慕绥新时送给慕1块“劳力士”牌手表。

2.证人本溪市建委干部孙学仁的证言证明:慕绥新电话告知不要拆除粤海酒楼的违章建筑。本溪市建委主任表示尊重慕的意见,结果该违章建筑未被拆除。

3.侦查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贾桂娥的辨认笔录和被告人慕绥新对公诉人出示的“劳力士”牌手表照片辨认后证明:该“劳力士”牌手表系崔玉莲所送。

4.“劳力士”牌手表发票证明:该“劳力士”牌手表价格为人民币 15.68万元。

5.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四)1998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通过平晓芳向鞍山圆山湖集团公司经理毕松泗索要日产尼桑风度轿车1辆(价值人民币25.12万元)。同年9月,被告人慕绥新应毕松泗请托,利用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要求电力管理部门在对该公司窃电问题进行查处时给予照顾。 1999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毕松泗所送人民币5万元;2000年10月,被告人慕绥新通过平晓芳收受毕松泗所送澳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21 78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毕松泗的证言证明:1998年5月,慕绥新让他把尼桑风度轿车借给平晓芳,实际上是向他要车。同年9月,慕绥新为他协调东北电业管理局查处其公司酒店的偷电问题。1999年5月和2000年10月,他分别送给慕绥新和平晓芳人民币5万元、澳元5000元。

2.证人平晓芳的证言证明:1998年5月,她向毕松泗借尼桑风度轿车后告诉慕绥新,慕让张文龙给该车办理牌照。后听说有关部门要查,慕让她把车放在杨振华那里,张文龙告诉她和慕绥新杨振华要以人民币40万元购买该车,慕说杨振华给钱就要,不给钱就算了。 2000年,毕松泗给她澳元5000元。

3.证人大连致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振华的证言证明:张文龙说慕绥新有1辆车给平晓芳用,要在他的公司落户,他给出具了有关手续。2000年9月,平晓芳告诉他车要放在他的公司,后他打电话给张文龙,建议平晓芳把车卖给他的公司,张文龙称慕绥新和平晓芳同意以人民币40万元的价格卖车,他将40万元车款交给薄红梅。2001年6月,薄告诉他平晓芳没敢要钱并把40万元退给他。

4.证人慕绥新司机张文龙的证言证明:平晓芳对他说毕松泗有 1辆车要办理牌照,慕绥新让他以杨振华公司的名义办理。

5.证人张文龙的妻子薄红梅的证言证明:杨振华的公司买过平晓芳的车,杨振华让她将人民币40万元转交平晓芳,她给平晓芳钱时平晓芳未吱声也未拿钱,后她又将40万元还给杨振华了。

6.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申请办理尼桑风度车牌照和减免车辆附加费的《请示报告》证明:慕绥新批示同意该公司的请示,并由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7.尼桑风度轿车物证照片经慕绥新辨认后确认;《资产评估报告书)证实,该车价值人民币25123万元。

8.证人东电干部田宇的证言证明:1998年秋天,佟铭代表慕绥新要求东电从轻处理鞍山圆山湖饭店窃电一事。

9.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五)1995年,被告人慕绥新应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孙晓东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鞍山市建委不拆除乐雪假日酒店违章建筑。同年6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孙晓东所送索尼牌34英寸电视机1台、CLK音响1套、VCD机1台、JVC牌录像机1台(共价值人民币3.33万元);1997年12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孙晓东所送JVC牌61英寸背投彩电1台(价值人民币2.2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孙晓东的证言和鞍山乐雪(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补办乐雪假日温泉酒店工程计划的报告》证明:1995年3月,慕绥新要求鞍山市建委不拆除鞍山乐雪假日酒店违章建筑。同年7月,他送给慕1台34寸索尼彩电,1组音响、1台背投彩电。

2.索尼牌34英寸电视机、CLK音响、VCD机、JVC牌录像机的发票、价格鉴定书等证明:索尼牌34英寸电视机、CLK音响、VCD机、JVC牌录像机价值人民币3.33万元;JVC牌61英寸背投彩电价值人民币2.28万元。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六)1995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演出公司经理罗怡春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沈阳市建委、沈阳市土地局对日月岛酒店违法占用绿地的问题给予照顾,贾桂娥收受罗怡春所送人民币10万元,并告诉了慕绥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罗怡春的证言证明:1995年5月,省人大联合检查组要拆除日月岛俱乐部,他为此事给贾桂娥打电话让慕绥新给予协调。后他到慕家送给贾桂娥人民币10万元。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5年,罗怡春找她和慕绥新谈日月岛酒店问题。后罗到她家送了10万元钱,她告诉了慕绥新。

3.沈规发(1995)68号、沈土发(1995)48号《沈阳市规划土地管理局文件》和证人沈阳市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王世滨的证言证明:1995年7月,有慕绥新参加的人大检查组和沈阳市规划土地管理局经研究对日月岛违章建筑不予拆除。

4.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七)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沈阳市财政局财政体制改革和确定财政计划指标等问题给予照顾,1998年至1999年,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美元1.3万元(折合人民币107614元)、内存人民币20万元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卡1张,并通过其秘书郭继全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原沈阳市财政局局长李经芳的证言证明:因慕绥新分管财政局,1998年下半年,应慕的要求市财政局给慕办理了内存人民币20万元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卡。1999年间,市财政局两次共送给慕绥新美元1.3万元并通过郭继全送给慕人民币5万元。

2.证人平晓芳的证言证明:慕绥新给她1张内存人民币20万元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卡并告诉她是市财政局的。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八)1996年9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沈阳市荣昌集团董事长石俊庆所送按摩椅1把(价值人民币1.3万元);同年,贾桂娥收受石俊庆美元2000元(折合人民币16 584元)并告诉了慕绥新。1997年6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沈阳荣昌集团取得了沈阳至大连高速公路客运业务经营权。1999年10月,被告人慕绥新以办事需要费用为由,通过其秘书郭继全向石俊庆索要美元4万元(折合人民币331096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石俊庆的证言证明:1996年,石俊庆在机场给贾桂娥美元2000元。同年9月,石俊庆送给慕绥新1把按摩椅。1997年,慕批示支持奔驰·凯斯鲍尔星级大客车在沈大高速公路上运营。同年 10月,慕的秘书郭继全说慕要给外商送礼,让石俊庆拿三五万美元,后石俊庆送给郭继全美元4万元。

2.证人慕绥新的秘书郭继全的证言证明:1999年10月,慕绥新跟他说去北京需要钱,让他找石俊庆准备,他打电话给石俊庆告知此事并说得带五六万美元。后石俊庆到北京交给他美元4万元,他将钱交给了慕绥新。

3.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6年,石俊庆给慕绥新送过1把按摩椅,同年她出国旅游石俊庆给她美元2000元,她告诉了慕绥新。

4.按摩椅的物证照片经被告人慕绥新辨认后确认;价格鉴定书证明,该按摩椅价值人民币1.3万元。

5.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九)1998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减免沈阳市政府驻京办事处开发的沈阳富通花园项目的相关税费、核销财政借款,并将该办事处列为市政府派出的直属办事机构。期间,于1999年11月和2000年4月,被告人慕绥新两次共收受该办事处经办人所送美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248 36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政府驻京办主任翟力的证言证明:1999年11月和2000年4月,沈阳市政府驻京办事处两次共送给慕绥新美元3万元。因慕主管驻京办事处并支持办事处的经营开发工作。

2.沈阳市政府驻京办《关于减免富通花园项目相关税费的请示)证明:关于减免富通花园项目相关税费的请示经慕绥新审定同意。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十)1998年,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沈阳市建委副主任宁先杰担任沈阳市建委主任。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4次共收受宁先杰所送人民币12万元、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2元)。后被告人慕绥新将其中的人民币10万元交给沈阳市政府。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宁先杰的证言证明:1999年,他4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12万元、美元1万元。目的是感谢慕对他提拔的关照和工作上的支持。

2.证人原沈阳市政府秘书长董振广的证言证明:1999年6月慕绥新让他将人民币10万元送到扶贫点,慕告诉是住院期间宁先杰给的。

3.证人原沈阳市副市长马向东的证言证明:1997年7月,因慕绥新不同意宁先杰担任市建委主任,他将此事告诉宁并让宁有时间去看一看慕,即给慕送钱缓和关系。1998年,他又向慕绥新提议宁担任市建委主任,慕同意了。

4.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十一)1997年1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原沈阳市客运集团公司总经理夏任凡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6元)。1998年至 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应夏任凡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夏担任该市交通局局长职务向有关部门做工作。后被告人慕绥新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该客运集团从市交通局分离出来,直接隶属于市政府,并帮助该公司协调解决贷款等问题。期间,被告人慕绥新4次共收受夏任凡所送人民币5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65579元)、“百达菲丽”牌手表1块(价值人民币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夏任凡的证言证明:1997年至2000年,他5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5万元、美元3万元、“百达菲丽”牌手表1块。因慕帮助协调解决客运集团改制以来面临的难题、帮助他担任沈阳市交通局局长、帮助客运集团贷款。

2.证人原沈阳市市委书记徐文才的证言证明:慕绥新曾提出让夏任凡担任市交通局长,后又提出让夏任凡到交通局任副局长主持工作。1999年市政府将客运集团宣布为市直属企业。

3.“百达菲丽”牌手表物证经平晓芳辨认确认是被告人慕绥新让她保管的;该手表的物证照片经被告人慕绥新辨认后确认;价格鉴定书证明,该手表价值人民币9万元。

4.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十二)1993年,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省海城市政府干部张德利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其调入辽宁省建设厅下属的辽宁省建设国际经济贸易公司任总经理,并帮助张德利所在公司贷款。1996年至1999年春节,贾桂娥四次共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4万元并告诉了慕绥新;2000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德利的证言证明:慕绥新帮助他从海城调到沈阳工作并帮助公司在省建行贷款。为表示感谢,1996—1999年的春节,他都到慕绥新家,每次送人民币1万元,都给贾桂娥了。2000年8月他到北京301医院送给慕绥新人民币2万元。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6年至1999年这四年的每年春节,张德利都送给她人民币1万元,她都告诉慕绥新了。

3.辽宁省建设厅出具的材料证明:张德利于1993年4月调入省建设厅所属企业辽宁省建设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任总经理。

4.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十三)1999年4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唐继栋提职做工作。1999年6月至 2000年9月,被告人慕绥新3次共收受唐继栋所送人民币3万元、美元3000元(折合人民币2483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唐继栋的证言证明:1999年6月至2000年9月,他3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3万元、美元3000元。因在提拔他为市交警支队支队长和政委的问题上慕给予了帮助。

2.证人沈阳市公安局局长杨加林、沈阳市市委副书记王扬的证言证明:在唐继栋的提职问题上慕绥新态度明确,坚持让唐继栋担任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十四)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时任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张国祥请托,担任该办公厅下属的政兴广告公司主办的“世纪婚礼庆典”证婚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名张国祥兼任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被告人慕绥新3次共收受张国祥所送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国祥的证言和沈阳市政兴广告公司的现金日记帐证明:1999年7月,政兴集团举办“世纪婚礼庆典”,为增加公司知名度邀请慕绥新作证婚人,张国祥曾要求慕绥新考虑自来水公司与沈阳公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问题,他3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5万元。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十五)1998年至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商业银行副行长栗文安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推荐栗文安为沈阳市商业银行党委书记。期间,被告人慕绥新3次共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币2.8万元;1999年春节期间,贾桂娥收受栗文安所送人民币2万元并告诉了慕绥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栗文安的证言证明:1999年春节期间,他送给贾桂娥人民币2万元,他还3次共送给慕人民币2.8万元。因商业银行要提拔他当书记,所以给慕送钱。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栗文安为了提职,到她家送了人民币2万元,她告诉了慕绥新。

3.证人王扬的证言证明:1999年,沈阳市商业银行推荐栗文安为党委书记,慕绥新表示同意。

4.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十六)1998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旅游局局长张士勇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张解决工作调动和住房问题。2000年5月,慕绥新通过其秘书佟铭向张士勇索要IBM牌电脑及配套设备1套(价值人民币1.788万元);同年9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张士勇所送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士勇的证言、张士勇的《请求解决住房的报告)证明: 1998年慕绥新帮助张士勇解决工作调动问题,同年10月慕绥新批示为张士勇解决住房。2000年4月,佟铭电话告知张士勇慕绥新需要1台电脑,张即买1台IBM牌电脑及配套设备送到慕家。同年9月,张士勇送给慕绥新人民币2万元。

2.证人佟铭的证言证明:慕绥新在北京学习期间对他说平晓芳想买1台电脑,他对慕绥新说让张士勇去办此事,慕绥新表示同意。

3.IBM电脑等物证照片经被告人慕绥新辨认后确认;价格鉴定书证实该IBM电脑及配套设备价值人民币1.788万元。

4.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十七)1994年,被告人慕绥新应军队转业干部王秀晏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王安排工作。为此,1995年春节,被告人慕绥新收受王秀晏所送松下牌彩电1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1998年 4月,被告人慕绥新再次应王秀晏所在公司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批准该公司开发改造北陵大街危旧营区的项目立项。1999年7月,贾桂娥收受王秀晏所送人民币1万元并告诉了慕绥新。2000年 8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王秀晏所送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秀晏的证言、辽东半岛房地产开发公司《关于开发改造北陵大街危旧营区事(公函)》证明:1994年,王秀晏转业经慕绥新安排到省建设厅所属的辽东半岛房地产开发公司任经理。1995年春节,王送给慕1台21英寸松下彩电,价值人民币2000多元。1998年4月,慕绥新批示同意王秀晏所在公司与他人合作开发改造沈阳市北陵大街危旧营区项目的立项。1999年7月王送给贾桂娥人民币1万元。2000年慕绥新从北京出院回到沈阳,王送给慕人民币2万元。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王秀晏曾送给她人民币1万元,她告诉了慕绥新。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十八)1998年初,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提升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张福乐为沈阳市政府办公厅主任。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3次共收受张福乐所送人民币2.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福乐的证言证明:1999年至2000年,他3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2.6万元。因慕在他的提职问题上给予了帮助和支持。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十九)1997年底,被告人慕绥新应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福全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梁升任院党组副书记做工作。 1998年和1999年春节,被告人慕绥新两次共收受梁福全所送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梁福全的证言证明:1998年和1999年春节,他两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2万元,目的是解决正局级待遇问题。

2.证人原沈阳市法院院长贾永祥的证言证明:1997年底,慕绥新向他推荐梁福全担任沈阳市法院党组副书记。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二十)1997年,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郭英留任沈阳市建委主任。1997年、1998年,被告人慕绥新两次共收受郭英所送人民币8000元、美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829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郭英的证言证明:1997年和1998年,他两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8000元、美元1000元。他曾对慕说想留任市建委主任。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二十一)1997年10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中兴—沈阳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副经理李华调动工作。1998年,贾桂娥收受李华所送人民币2万元并告诉了慕绥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李华的证言证明:1997年初,因她不同意沈阳市商业局调动她的工作,她去慕绥新家将情况告诉贾桂娥,贾答应跟慕讲一下。1998年,她送给贾人民币2万元。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李华为了感谢慕绥新帮助她从中兴大厦调到沈阳商业城,在1998年春节送给她人民币2万元,她告诉了慕绥新。

3.证人沈阳市体改委主任姚维安、沈阳商业城集团总裁张殿华的证言证明:1998年3月慕绥新要求将李华安排到沈阳商业城工作。

4.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二十二)1997年,被告人慕绥新通过贾桂娥接受沈阳市计委副主任汪涛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汪涛调动工作。1997年贾桂娥收受汪涛所送人民币1万元;1998年4月,贾桂娥收受汪涛4张计人民币2万元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卡。事后,贾桂娥将汪涛送人民币和招商银行“一卡通”卡情况告诉了慕绥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汪涛的证言证明:1997年底他到慕绥新家给贾桂娥人民币1万元,1998年4月到审计局任局长后给贾桂娥4张招商银行“一卡通”卡,内存人民币2万元。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7年,汪涛把个人简历给她希望慕绥新以后提拔干部时予以考虑。后她把汪涛的简历交给了慕绥新并向慕推荐汪涛。汪涛共送给她人民币1万元和4张计人民币2万元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卡,他都告诉了慕绥新。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二十三)1993年10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兴城市东街办事处张学君的塞北实业经贸公司挂靠于辽宁省建设厅,并任命张学君为该公司经理。1994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6次共收受张学君所送人民币3.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张学君的证言证明:他自1994年到1998年的每年春节期间都到慕绥新家送钱,共送人民币2.2万元。2000年3月,他到慕绥新办公室送给慕人民币1万元。因慕绥新将他的人事关系调到了省建设厅。

2.证人辽宁省建设厅副厅长金正直的证言证明:1993年10月,经慕绥新提议,将张学君的塞北实业经贸公司挂靠在省建设厅,并任命张学君为该公司总经理。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二十四)1996年4月至1999年10月,被告人慕绥新应大连致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振华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杨振华所在公司产权纠纷案找到有关部门要求予以关照、批准东北野生动物园项目立项并帮助解决该项目动迁和贷款问题、协调有关部门低价租让土地开发建设沈阳盛京国际高尔夫俱乐部。1998年4月,被告人慕绥新接受杨振华为其母亲的住房进行装修及收受家具、家电共价值人民币23.5355万元;1999年5月至2000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5次共收受杨振华所送人民币45万元、美元2万元(折合人民币165 5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杨振华的证言证明:1996年,他的致诚企业集团与下属的成吉思汗皮装有限公司发生股权纠纷,当时慕与省高级法院的领导打了招呼;1997年以来,他在沈阳搞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沈阳盛京高尔夫俱乐部都得到慕绥新的支持、关照;慕批示沈阳市东陵区政府不得拖延森林野生动物园动迁工作;1999年7月,慕帮助他协调森林野生动物园项目贷款问题。1998年4月,他为慕绥新母亲的房子装修并购买家电、家具;1999年5月至2000年8月间,他5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45万元、美元2万元。

2.证人恒泰房屋开发总公司经理曲万艺的证言、价格鉴定书证明:杨振华在1998年安排曲万艺为慕绥新的母亲住房进行装修,装修费用及家电、家具价值人民币23.5355万元。

3.证人郭继全的证言证明:杨振华在沈阳投资的高尔夫球场和森林动物园项目,慕绥新曾安排秘书长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还帮助杨振华联系过贷款。1999年11月他和慕绥新在北京,有一天慕绥新让他把一个纸兜给平晓芳。

4.证人平晓芳的证言证明:1999年11月,慕绥新出访俄罗斯之前,郭继全送慕绥新到她住的北京港澳中心的房间时,郭继全送给她一个纸兜,里面装的是人民币20万元。

5.证人辽宁省农业银行副行长张阿宝的证言、中国农业银行贷款凭证证明:1999年5月慕绥新对他说动物园是市重点项目,要求他们在贷款问题上给予支持。9月,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沈阳市中街支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

6.证人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富卿的证言、沈阳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证明:1998年5月,慕绥新的秘书郭继全把杨振华介绍给张富卿,并告诉张富卿动物园项目慕已批给杨振华,让张富卿作为旅游项目尽快运作起来。 1999年7月,张富卿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协调落实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有关贷款等问题。

7.证人原辽宁省法院院长范方平的证言、辽宁省法院《立案审批表》证明:1997年,范方平在省里开会时见到慕绥新,慕绥新提到大连有1件经济案件,一方是致诚集团,一方是成吉思汗,请范方平过问。10月,范方平在省法院的立案审批表上批示将成吉思汗公司列为该案的第三人。

8.大连致诚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东北野生动物园项目建议书》、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有限公司《关于沈阳森林野生动物园工程待解决动迁问题的请示报告》证明:慕绥新批示森林野生动物园为 1998年沈阳市重点工程项目,东陵区政府要全力以赴完成该项目的动迁工作。

9.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二十五)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应大连金生实业公司经理王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王强所属公司获得沈阳市东逸小区、德胜小区开发权,并享受了优惠政策。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6次共收受王强所送人民币10万元、美元2.5万元(折合人民币 206965元)、港币10万元(折合人民币106820元)、“伯爵”牌情侣手表1对(价值人民币32.7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王强的证言证明:1999年至2000年间,他6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10万元、美元2.5万元、港币10万元、“伯爵”牌情侣手表1对。因慕绥新支持他在沈阳投资开发沈阳东逸小区、德胜小区等项目并帮助他协调过贷款。

2.证人中国银行沈阳市支行行长黄克彬的证言证明:慕绥新的秘书郭继全等同他协调过给王强的公司贷款问题。

3.沈阳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沈阳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定会议纪要》证明:1999年9月14日,慕绥新主持召开房地产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同意德胜住宅小区建设项目享受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4.证人平晓芳的证言证明:慕绥新曾交给她港币10万元、人民币10万元,并告诉是王强给的。王强还送给她们“伯爵”牌手表1对。

5.“伯爵”牌情侣表发票证明:“伯爵”牌情侣手表2块,价格为港币30.68万元。

6.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二十六)1997年至1998年,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批准将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日野汽车制造等项目在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3次共收受该区管委会经办人所送人民币6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副主任温贵纯、党委副书记郭淑芝的证言证明:因慕绥新支持三菱汽车、日野汽车等项目在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落户,1999年至2000年间,该区管委会3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6万元。

2.沈阳沈飞日野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和沈阳航天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证明:三菱汽车发动机制造、日野汽车制造项目,落在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二十七)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决定将韩国三宝电脑项目引进沈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两次共收受该区管委会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主任宋铁瑜的证言证明:1999年,沈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引进韩国三宝电脑投资项目。为感谢慕绥新,2000年该区管委会两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3.5万元。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二十八)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沈阳市新城子区与其他区竞争沈阳市F1赛车场项目过程中,支持该区。 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4次共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新城子区委书记季建中、区长何素华的证言证明:慕绥新在F1方程式赛车场外商投资项目上支持了新城子区, 1999年至2000年,该区政府4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5万元。

2.证人原沈阳市新城子区虎石台镇党委书记李英华的证言证明:在苏家屯区与新城子区争相引进F1方程式赛车场项目时,慕绥新支持新城子区。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二十九)1997年,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沈阳市五爱市场交由沈阳市沈河区政府全权管理。1998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4次共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4.5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沈河区委书记王清汉的证言证明:慕绥新在沈阳市五爱市场的归属问题上对沈河区给予关照,1998年至2000年,该区政府4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4.5万元。

2.沈阳市沈河区委《关于解决沈阳五爱市场露天服装摊区部分业户集体上访问题的请示》证明:被告人慕绥新于1997年4月批示五爱市场由沈河区管理,工商局要支持区里的工作。同年12月,被告人慕绥新批示将五爱市场交给沈河区全权管理。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1998年9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批准减、免或者缓收沈阳市靓马集团村屯改造开发税费。2000年7月和8月,被告人慕绥新两次共收受该集团经办人所送人民币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靓马集团公司董事长王新智的证言和沈阳市靓马集团公司《关于申请免收村屯改造开发税费的报告》证明:1998年 9月,慕绥新批示同意减、免或者缓收沈阳市靓马集团公司村屯改造开发税费。2000年7月和8月,王新智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4万元。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一)1999年11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41 390元)。同年12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批示为该公司二期工程减免税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中兴—沈阳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刘芝旭的证言证明:1999年11月陪同慕绥新到俄罗斯期间,刘芝旭以中兴—沈阳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送给慕绥新美元5000元,目的是争取恢复市政府对中兴大厦的优惠政策。

2.《关于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期工程建设有关税费减免的请示》证明:1999年12月,慕绥新批示对该集团二期工程建设减免有关税费。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二)1993年底,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省营口翼龙环境艺术有限公司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安排该公司承揽沈阳市北市奇特堡不夜城餐饮娱乐中心装修工程。1994年2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原营口翼龙环境艺术有限公司经理李龙义、张文龙的证言证明:1993年7月,慕绥新帮助营口翼龙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揽了北市副食装修工程。1994年2月,李龙义从公司拿人民币3万元交由张文龙转交慕绥新。

2.营口翼龙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与辽宁省建设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1993年底营口翼龙环境艺术有限公司承揽辽宁省建设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的沈阳市北市奇特堡不夜城餐饮娱乐中心装修工程。

3.证人张德利的证言证明:慕绥新让他把该工程交给李龙义公司。

4.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三)1998年,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解决沈阳市自来水公司在法库县打井所遇阻力问题,两次共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41395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自来水公司经理迟若岩的证言证明:1998年初,沈阳市自来水公司在法库县打井遭到当地群众的反对,他请慕绥新帮助解决此事,慕召开几次协调会解决了该问题。该公司两次共送给慕美元5万元。

2.证人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王维忠的证言证明:1998年2月慕绥新组织召开了关于解决处理法库县打井受阻问题的紧急会议。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四)1995年,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科技工程实业集团公司腾鳌特区分公司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省国际合作公司下属的沈阳暹华餐饮有限公司偿还该公司的债务。事后,贾桂娥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5万元并告诉了慕绥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辽宁科技工程实业集团公司冷柏华的证言证明:1995年他求贾桂娥帮助要回来了大约100万元的欠款,同年9月,他到贾桂娥家给贾人民币15万元。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5年,冷柏华到她家请求慕绥新出面找省国际合作公司把欠帐要回来,慕表示帮助过问。冷柏华送给她人民币15万元,她将此事告诉了慕绥新。

3.证人辽宁金穗集团董事长刘智的证言、暹辽合作(泰国)有限公司与辽宁科技工程实业集团公司腾鳌特区分公司的《股份转让合同》证明:沈阳暹华餐饮有限公司欠辽宁科技工程实业集团公司腾鳌特区分公司美元12.5万元,贾桂娥说冷柏华是慕绥新的老同学,他就抓紧时间把钱给冷柏华了。

4.证人原辽宁省国际合作公司总经理李瑞的证言证明:1996年贾桂娥要求他偿还冷柏华欠款,慕绥新也打电话让他想办法帮助解决偿还冷柏华的投资款。

5.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五)2000年4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沈阳玛莉蓝公司开发的“休闲广场”项目给予支持并参加该项目的签约仪式。为此,同年6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7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玛莉蓝公司董事长姜放的证言、沈阳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的《建设项目通知书》证明:2000年4月,玛莉蓝公司与外方在沈阳市合资建设“休闲广场”,慕绥新对该项目给予肯定。同年6月底慕绥新参加了“休闲广场”的签约仪式,该公司送给慕绥新美元1万元。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六)1998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沈阳商业城集团股票上市,并调解沈阳铁西百货大楼与沈阳商业城集团之间的矛盾。为此,1999年11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该集团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8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商业城股份有限公司张殿华、赵启超的证言证明: 1998年至2000年间,慕绥新对沈阳商业城集团股票上市给予很多支持。1999年11月,该公司送给慕绥新美元1万元。

2.证人沈阳铁西百货大楼总经理贝仕新的证言证明:因他不同意沈阳市商业局对沈阳铁西百货大楼和沈阳商业城合并上市的意见,后经慕绥新调解,两单位才捆绑上市。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七)1997年10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解决该公司托管沈阳抗生素厂的问题。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收受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72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姜恩鸿的证言证明:2000年,沈阳同联集团有限公司送给慕绥新美元1万元。

2.证人原沈阳市政府副市长姜宪志的证言、《沈阳同联集团托管抗生素厂方案》证明:1997年10月,慕绥新提出把沈阳抗生素厂等100家中小企业推向市场并决定由同联集团托管抗生素厂。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八)2000年7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默许在机构改革时沈阳市物价局不降为二级局。为此,被告人慕绥新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美元1万元(折合人民币82793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原沈阳市物价局局长王秀珍的证言证明:2000年7月,沈阳市物价局送给慕绥新美元1万元,目的是机构改革时市政府不要把物价局变为二级局,慕绥新予以默许。

2.《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证明:机构改革时物价局要降为二级局。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三十九)1995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正昌集团总裁安昌奎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安昌奎所在单位承揽辽宁友谊宾馆15号楼装修工程、要求沈阳市商业银行为该单位贷款。为此,1999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安昌奎所送人民币5万元;2000年7月,平晓芳收受安昌奎所送人民币3万元并告诉了慕绥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安昌奎的证言证明:1999年5月,他送给慕绥新人民币 5万元。同年下半年,经慕绥新关照,他们公司参加辽宁友谊宾馆15号楼工程投标成功。1999年末,经慕绥新批示,他们公司在沈阳市商业银行贷款800万元。2000年9月,他到北京看望慕绥新并把人民币3万元交给平晓芳。

2.证人平晓芳的证言证明:安昌奎到北京301医院看望慕绥新时给她人民币3万元和安昌奎到沈阳送给慕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

3.证人辽宁友谊宾馆副总经理黄学余的证言证明:1995年下半年,友谊宾馆15号楼在进行装修改造工程招标时,慕绥新曾对他讲让沈阳市劲昌装饰工程公司承揽该工程。

4.证人原沈阳市商业银行行长王平生的证言证明:1999年底,慕绥新让他从商业银行给正昌集团贷款;2000年2月商业银行给正昌集团贷款800万元。

5.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四十)1998年至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老干部局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批准拨款用于老干部局干休所、老干部疗养院维修、改造。为此,被告人慕绥新3次共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8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老干部局局长孙艳华的证言和沈阳市老干部局《关于客房维修的情况报告》、《关于维修改造6、7号楼增设贵宾接待室的请款报告》证明:慕绥新批准拨款用于沈阳市老干部局干休所、老干部疗养院维修、改造,该局3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8万元。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四十一)1998年3月至1999年初,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皇姑区政府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请求有关部门在市财税体制调整过程中对该区利益予以关照。为此,被告人慕绥新两次共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美元5000元(折合人民币 41 395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皇姑区区长高思绵、副区长宫金华的证言和沈阳市皇姑区《关于执行市财税体制调整过程中我区将会遇到的几个问题的紧急报告》证明:1997年下半年沈阳市政府调整税收办法,皇姑区税收预计减少5000多万元。为争取政策,该区政府两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2万元、美元5000元。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四十二)1996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沈阳市新城子区政府在京哈高速公路沈阳“怪坡”风景区路段增设服务区,批准市政府给新城子区拨款用于解决该区供水问题。1997年至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6次共收受该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 4.1万元、美元1000元(折合人民币8279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原沈阳市新城子区委书记崔学贵、区长王世卿的证言、沈阳市新城子区《关于在怪坡风景区路段增设服务区的请示》证明: 1996年8月,慕绥新批示有关部门对新城子区在高速公路设出口到“怪坡”风景区一事提出意见,并批准市政府拨款解决新城子区居民吃水问题,1997年至1999年,该区政府6次共送给慕人民币4.1万元、美元1000元。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四十三)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3次共收受铁西区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2000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有关部门解决沈阳市铁西区财力紧张问题。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铁西区委书记崔学贵、区长马光浴的证言证明:沈阳市铁西区政府3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2万元。

2.沈阳市铁西区《关于请市财政给予适当财力支持的报告》证明:2000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要求有关部门解决沈阳市铁西区财力紧张问题。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四十四)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批示解决沈阳市武警支队营房建设和农副产品基地资金等问题。为此,2000年4月和9月,被告人慕绥新两次共收受该支队经办人所送人民币 4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武警支队刘晓竞、孙立河的证言和该支队《关于解决副食品生产基地生活费补贴所需经费的请示》、《关于新建武警支队机关办公楼所需征地和建设经费情况的报告》证明:沈阳武警支队请求市政府解决支队伙食补助和农副产品基地、营房、办公楼问题,慕绥新均表示支持。2000年4月和9月,该支队两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4万元。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四十五)1997年,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沈阳市建工局等部门提出的《改革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意见》顺利通过给予支持。1998年至2000年春节,被告人慕绥新3次共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万元;2000年8月,平晓芳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9000元,后告诉了慕绥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建工局局长石其金的证言证明:在1998年—2000年连续3年的春节前,沈阳市建工局每年送给慕绥新人民币1万元;2000年8月,送给慕绥新的妻子人民币9000元。该局因建筑业劳保统筹问题找过慕绥新,市常委会讨论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时慕绥新给予了支持。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四十六)1998年春节期间,贾桂娥收受沈阳市城建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并告诉了慕绥新;1999年6月,被告人慕绥新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000元。2000年4月至7月,被告人慕绥新应该局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批准为该局建设蒸汽机车博物馆拨款、组建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并通过佟铭及亲自收受该局经办人两次所送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城建局局长杨毅男、原沈阳市城管监察大队大队长高树新的证言证明:1998年春节后,杨毅男送给贾桂娥人民币1万元;1999年6月杨毅男送给慕绥新人民币20002;2000年3月,杨毅男和高树新到北京向慕绥新汇报执法总队的服装样式,刘伟把人民币1万元交给佟铭让其转交给慕绥新;同年7月,因城建局蒸汽机车博物馆需列入城建计划、综合执法总队直属大队的组建需要慕绥新有明确的意见,杨毅男和刘伟等人到北京送给慕人民币1万元。

2.证人佟铭的证言证明:2000年初,杨毅男、刘伟到北京,刘交给他人民币1万元让他转交给慕绥新,他将该款交给慕了。

3.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她告诉过慕绥新杨毅男送人民币1万元。

4.沈阳市城建局《关于蒸汽机车博物馆建设资金情况的报告》、《关于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后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证明:被告人慕绥新于2000年4月和7月批示为该局建设蒸汽机车博物馆拨款和组建沈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总队。

5.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四十七)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辽宁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一师在经费补贴、办公用房等方面给予支持。1999年6月和2000年9月,被告人慕绥新两次共收受该师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辽宁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一师张春雨、邓安讲的证言证明:为沈阳市政府对部队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拨款,1999年6月和 2000年9月,辽宁陆军预备役高射炮兵一师两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3万元。

2.证人郭继全的证言证明:2000年9月,邓师长和张政委到迎宾馆与慕绥新见面,临走给他大约人民币二三万元,他交给慕绥新了。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四十八)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4次共收受沈阳市机械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3.2万元。2000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该局提出的沈阳重型矿山机械集团与东北通用机械集团重组方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机械局局长林兆春、综合管理部部长王建国、沈阳213机床电器厂党委书记吴晓晶的证言证明:1999年以前机械局等单位曾多次向慕绥新提过机械集团合并的问题,但慕绥新不同意。 1999年至2000年,沈阳市机械局4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3.2万元。2000年5月,慕绥新在北京学习期间主动和林兆春提起两个机械集团合并的问题并提议合并后叫“重工集团”。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四十九)1997年6月和1999年8月,被告人慕绥新两次共收受辽宁省康平县政府经办人所送人民币7000元。2000年2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康平县发展庭院经济计划调拨资金。同年,被告人慕绥新4次共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辽宁省康平县领导王淮延、赵玉岩、傅毅慧的证言证明: 1997年6月至2000年,辽宁省康平县政府6次共送给慕绥新人民币2.8万元。

2.辽宁省康平县《关于康平县发展庭院经济所需资金的请示》证明:2000年2月,慕绥新批示同意继续支持康平县发展庭院经济,并要求财政安排200万元资金。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五十)1997年1月,被告人慕绥新应辽宁省辽中县经办人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辽中县设立蒲河桥收费站。1999年至 2000年,被告人慕绥新3次共收受该县经办人所送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辽宁省辽中县领导马宝忠、王传发、季春明的证言证明:因辽中县建蒲河公园需要请示慕绥新,1999年至2000年,该县3次共送给慕人民币2万元。

2.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1997]120号文件证明:1997年7月,省政府同意设立辽中县蒲河桥收费站。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五十一)2000年7月,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该公司提出的“兴沈基金”资产置换方案,为此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刘杰、沈阳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军的证言证明:2000年7月,沈阳市信托投资公司送给慕绥新人民币1万元。因中国证监会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发行的“兴沈基金”摘牌,并要求将资产置换成现金,这些方案要经慕绥新决定。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五十二)1998年,被告人慕绥新应沈阳市畜牧副食局请托,同意在机构改革时保留该局原建制,1999年春节期间,收受该局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畜牧副食局局长曹克璋、副局长曲向军的证言证明:1999年春节前后,他们到慕绥新家送给慕人民币1万元,慕绥新、贾桂娥都在场,钱是贾桂娥收的。送钱的目的是保留畜牧副食局的政府职能。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9年春节前后,曹克璋到她家给她人民币1万元,当时慕绥新也在场。

3.《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证明:政府机构改革时不再保留畜牧局,其行政管理职能并入农业厅。

4.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五十三)1997年12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同意为沈阳市委组织部电教中心批拨设备款,1999年初,收受沈阳市委组织部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沈阳市市委组织部副部长曹振家、电教室主任李素娟的证言证明:1997年12月,沈阳市市委组织部党员电化教育中心以组织部的名义向慕绥新请示设备款21万余元,后实际拨给人民币20万元。1999年初,沈阳市委组织部送给慕绥新人民币1万元。

2.沈阳市市委组织部《关于申请更新电视制作设备用款的报告》、《关于下达市委经费指标的通知》证明:1997年12月,沈阳市市委组织部请示慕绥新解决电视制作设备用款。1998年10月,沈阳市财政局同意为组织部电教中心解决20万元设备款。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五十四)2000年5月,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解决有关部门偿还贷款问题,收受该行经办人所送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黄克彬的证言证明:2000年6月,他到北京向慕绥新汇报他们银行垫付贷款的问题,慕绥新同意与有关部门协调尽快偿还贷款。此次他送给慕绥新人民币1万元。

2.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与沈阳市排水公司的《转贷协议》证明:沈阳自来水公司和北部勾连屯污水处理厂欠中国银行沈阳市分行贷款的事实。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五十五)1997年2月,被告人慕绥新应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该局取得了沈阳市桃仙国际机场扩建工程项目。同年,贾桂娥两次共收受该局代办人所送人民币6万元并告诉了慕绥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原海城市水利局工人赵生学、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科技开发中心主任张玉儒的证言证明:1997年2月,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要投标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工程项目,后赵生学找慕绥新为十九工程局帮忙,并两次到慕绥新家共送给贾桂娥人民币6万元。

2.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赵生学曾让她帮助铁道部第十九工程局承揽桃仙国际机场工程项目。赵生学等人两次共送给她人民币 6万元。

3.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五十六)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扩股集资、获得污水处理承建权等项目给予支持。1997年7月,贾桂娥收受该公司经办人所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票4.51万股(价值人民币15.785万元)并告诉了慕绥新。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明:1997年,高俊蔗领刘桂琴到她家,刘桂琴送给她4.51万股环保公司股票,是傅广举的名字。当天晚上她告诉了慕绥新。

2.证人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桂琴的证言证明:她和高俊蔗一起到慕绥新家,她把4.51万股环保股票和傅广举的股权证明、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贾桂娥。她给贾桂娥送股票以后,找慕绥新批沈阳的环保基地、龙头企业、北污水处理厂,慕绥新都痛快地批了,并且帮助想办法、出主意。她亲自告诉过慕给其送了 4.51万股环保股票。

3.证人贾桂娥的辨认笔录证明:沈阳特种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股份确认书、沈阳证券帐户卡、沈阳特种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证托管收据,是刘桂琴送给她的。

4.证人辽宁建安消防工程公司董事长高俊蔗的证言证明:1997年7月,他和刘桂琴到过慕绥新家,贾桂娥接待了他们。

5.证人沈阳石化研究院会计傅晓冬的证言证明: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原始股票每股人民币3.5元。

二、侦查机关在被告人慕绥新案件的侦查过程中,查封、扣押被告人慕绥新美元28万元(折合人民币231.55万元)、人民币34万元、物品价值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慕绥新的上述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以非法所得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有司法机关提取的美元28万元、人民币34万元及价值4万元的物品。

2.被告人慕绥新的供述。

3.公诉机关出具了关于不能查明上述款项有合法来源的证明。

综上,被告人慕绥新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贾桂娥、通过他人或单独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款、物,价值合计人民币661.4144万元。同时,被告人慕绥新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人民币269.55万元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案发后,上述款、物已全部被追缴。

对于辩护人提出慕绥新是通过平晓芳向毕松泗借车,慕与毕之间的行为系公民之间的借用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平晓芳实际上是向毕松泗要车,在张文龙告诉平晓芳、慕绥新,杨振华要买该车时,平晓芳和慕绥新也予以默许,慕绥新和平晓芳实际上行使了对该车的处分权。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不应认定慕绥新向石俊庆索要美元4万元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慕绥新以到北京需要钱、为外商送礼为由,让郭继全通知石俊庆准备钱款,慕绥新在庭审中也予以供认。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慕绥新收受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美元5000元是公务活动费,不属于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该公司经办人送给慕绥新美元5000元的主要目的是争取市政府对该公司恢复优惠政策,慕绥新在收受该款项后即批示对该公司二期工程建设减免有关税费。上述事实说明,该公司与慕绥新之间存在请托关系,而慕绥新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确为该公司谋取了利益。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提出慕绥新1999年收受沈阳市皇姑区政府经办人所送美元5000元与慕绥新接受请托无关,因皇姑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照顾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高思绵送给慕绥新美元5000元的目的是要求慕绥新给皇姑区优惠政策,慕绥新也就此向有关部门打过招呼。慕绥新具有接受皇姑区政府请托的行为和为该区谋利的主观故意,皇姑区政府的利益是否因此而得到照顾,不影响对慕接受请托的事实的认定。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被告人慕绥新及其辩护人提出贾桂娥未告诉慕绥新1998年国庆节和1999年春节期间周伟所送人民币3万元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虽然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称将两次收受周伟人民币3万元告诉慕绥新,但该证言的真实性没有其他证据佐证,其证明力不确实。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对于被告人慕绥新及其辩护人提出贾桂娥未告诉慕绥新2000年春节期间张德利送人民币1万元,此时慕绥新与贾桂娥已经离婚,贾桂娥收受张德利人民币1万元与慕绥新无关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无法证实贾桂娥告诉过慕绥新2000年春节张德利送人民币1万元,慕绥新庭审中称不知道此事,且客观上慕绥新与贾桂娥此时已经离婚。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此外,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张德利的证言证称,1994年、1995年张德利两次共送给贾桂娥人民币8000元,但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未出示贾桂娥的相关证言予以佐证。因此,本院不能认定被告人慕绥新两次收受张德利所送人民币8000元。

对于被告人慕绥新提出贾桂娥未告诉其1999年李华所送人民币1万元的辩解意见,经查:虽然证人贾桂娥的证言证称将此事告诉慕绥新了,但是慕绥新在侦查阶段对此笔款项没有供述,其在庭审中也予以否认,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也未出示相应的证据佐证贾桂娥的证言。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解予以采纳,不能认定1999年被告人慕绥新通过贾桂娥收受李华所送人民币1万元。

对于辩护人提出没有证据证实慕绥新承诺提拔赵晓川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慕绥新答应有机会对赵晓川予以提拔,与证人赵晓川的证言可相互印证。但是公诉机关没有出示慕为赵实际谋取利益的证据,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客观上被告人慕绥新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为赵晓川谋取利益,不能认定慕受贿人民币3.6556万元。

对于辩护人提出慕绥新是协调沈阳铁西百货大楼参加上市,慕绥新没有接受请托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沈阳铁西百货大楼和沈阳商业城捆绑上市时,铁西百货大楼职工反映强烈,不愿与商业城一同上市。铁西百货大楼经理贝仕新因此事得罪过慕绥新,其送给慕绥新美元1万元的目的在于缓解两人之间的个人关系。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慕绥新协调沈阳铁西百货大楼和沈阳商业城捆绑上市,实际上是为商业城谋利而不是为铁西百货大楼谋利。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不能认定被告人慕绥新受贿美元1万元。

对于辩护人提出沈阳市煤气公司与慕绥新之间没有请托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相关书证证实,沈阳市公用企业实行主、副业分离,属于副业范围的要全部推向市场,而市煤气总公司属于主业范围。1995年—2001年沈阳市财政对煤气总公司每年安排补贴3000万元人民币。煤气总公司享受财政补贴并不是因为慕绥新为其谋利益。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不能认定被告人慕绥新收受沈阳市煤气公司人民币3万元贿赂。

对于被告人慕绥新辩解贾桂娥、刘桂琴未告诉他环保股票的事情和辩护人提出沈阳特种环保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送给贾桂娥环保股票105.51万股,贾桂娥与刘桂琴的证言存在矛盾,应采信慕绥新的供述的辩护意见,经查: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贾桂娥和刘桂琴分别告诉过慕绥新特环公司所送4.51万股原始股票,被告人慕绥新辩解其不知道刘送给贾该4.51万股原始股票无事实依据;对于高峻蔗代特环公司送给贾桂娥1万股流通股股票,贾桂娥与高峻蔗的证言之间存在矛盾,贾桂娥的证言也不确定,没有证据证实慕绥新知道贾桂娥收受特环公司该1万股流通股股票;对于贾桂娥收受刘桂琴所送特环公司100万股环保法人股股票,此时慕绥新与贾桂娥已经离婚,没有证据证实慕绥新知道刘桂琴送给贾桂娥该 100万股环保法人股股票。因此,本院对被告人慕绥新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合理部分予以采纳。

对于起诉指控被告人慕绥新收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贿赂的人民币6.18万元的事实,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给慕绥新送钱的目的是要求慕绥新协调有关部门为该公司恢复高速公路保险业务,慕绥新对此也予以供认。但公诉机关庭审中出示的书证证实,该公司请示恢复的是“强制保险”,慕绥新批示的是“自愿保险”,慕绥新的批示实际上否定了该公司的请求。慕绥新客观上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该公司谋利的行为,慕绥新此节的行为不具备受贿犯罪的主客观要件。因此,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慕绥新受贿人民币6.18万元不予认定。

对于起诉指控被告人慕绥新收受鞍山市科技咨询服务公司人民币15万元贿赂的事实,应以公诉机关庭审出示的书证证实的“辽宁科技工程实业集团公司腾鳌特区分公司”名称为准。因此,本院予以纠正。

对于起诉指控被告人慕绥新收受沈阳市铁西区政府的人民币3万元、美元1 000元一节,公诉机关庭审出示的证人证言证实,慕绥新于1998年春节期间受贿的人民币1万元、美元1000元,系沈阳市新城子区政府所送。因此,本院在认定的事实中予以纠正。

对于被告人慕绥新收受刘宝印“名仕”牌手表、王强“伯爵”牌情侣表、崔玉莲“劳力士”牌手表的价值,因公诉机关庭审出示的原始发票载明的价格系慕绥新受贿时该手表的真实价值,因此,应根据相关发票认定上述手表的价值。

本院认为,被告人慕绥新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辽宁省省长助理、辽宁省副省长兼省委政法委副书记、沈阳市市委副书记、沈阳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贾桂娥及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慕绥新有人民币269.55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本人不能说明来源合法,其行为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被告人慕绥新所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慕绥新受贿财物共计人民币661.414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所犯罪行严重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依法应予严惩。鉴于被告人慕绥新到案后,能够主动坦白交代尚未掌握的37起计320余万元人民币的受贿犯罪问题,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赃款已全部被追缴。对被告人慕绥新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根据被告人慕绥新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慕绥新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郑全慈

审判员 王岩坡

审判员 张明鹏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李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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