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3)新郊刑初字第53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皇甫幼敏,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于焦作博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乡市新民巷4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10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赵松海,男,1961年8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汉族,初中文化,新乡市第二机床厂工人,住新乡市红旗区北干道东村二巷60号附二号。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10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于2002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远毅,男,1970年10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鄄城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新乡市中原路印织厂家属院。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2年10月2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皇甫幼敏、赵松海、李远毅犯合同诈骗罪,于2003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公诉机关因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撤诉理由成立,本院准予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乡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王玲
二○○三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赵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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