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渝一中法刑初字第50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被告人蒋云中,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原重庆市铜梁县教育局局长、铜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住×××。2006年8月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长航看守所。
辩护人易凯,重庆蓝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0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云中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游中立、代理检察员马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云中及其辩护人易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一)2000年5月,被告人蒋云中接受铜梁县侣俸中学教师吴显洪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铜梁县巴川中学工作。后蒋云中向巴川中学校长林某某打招呼,要其给予照顾。同年8月4日,吴显洪顺利调入巴川中学。同年10月的一天,吴显洪为感谢蒋云中,通过他人送给蒋云中人民币5000元;(二)2001年7月,被告人蒋云中接受铜梁县西泉中学教师夏顺一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铜梁县东城中学工作。同年8月22日,夏顺一顺利调入该县东城中学。同年9月的一天,夏顺一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5000元;(三)2001年4月,被告人蒋云中接受铜梁县职业高中副校长阳兴春的请托,帮忙为其更换工作单位。同年8月20日,蒋云中主持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讨论决定阳兴春任铜梁一中副校长。2002年春节期间,阳兴春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四)2001年6月前后,被告人蒋云中接受铜梁县土桥教办主任苏元发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县城学校工作。同年8月20日,蒋云中主持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讨论决定苏元发任铜梁县一中副校长。2002年春节期间,苏元发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五)2001年6月前后,被告人蒋云中接受铜梁县安居教办主任刘绍华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县城学校工作。同年8月20日,蒋云中主持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讨论决定刘绍华任中共铜梁一中党支部书记。2002年春节前后,刘绍华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六)2001年7月前后,被告人蒋云中接受铜梁县平滩白合小学校长陆德勇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县城学校工作。同年8月20日,蒋云中主持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讨论决定陆德勇任铜梁县第一实验小学副校长。2002年春节的一天,陆德勇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3000元;(七)2002年7月前后,被告人蒋云中接受李国彬的请托,帮忙将其亲友陈有刚分配到铜梁二中工作。2002年8月,陈有刚毕业分配到铜梁二中。李国彬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八)2002年8月前后,被告人蒋云中接受李国彬的请托,帮忙安排自己及朋友之子就读铜梁实验一小,并少交捐资助学费。后蒋云中要求铜梁实验一小校长李某某接受该学生并降低收费,李国彬及其朋友分别交纳3000元捐资助学费后就读铜梁实验一小。随后,李国彬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10000元;(九)2002年7月前后,被告人蒋云中接受李植岩的请托,帮忙将其弟弟李雪松调到铜梁县巴川中学工作。2002年7月20日,李雪松顺利调入铜梁县巴川中学。2002年底,李植岩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美元1000元;(十)2002年底,被告人蒋云中接受罗云的请托,帮忙将其妹妹罗利红从铜梁县东城小学抽调到铜梁县巴川镇临时教育工作组,后罗利红顺利调入该临时教育工作组工作。2003年初,罗利红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十一)2003年初,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铜梁县蒲吕中学校舍工程,因学校未按工程进度拨款,该公司经理蒋真伟请求被告人蒋云中帮忙催收工程款,蒋云中遂要求校方按工程进度支付。蒋真伟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十二)2001年7月前后,被告人蒋云中接受陈久东的请托,帮忙将其妻子叶春容调到县城学校工作。2001年8月,叶春容顺利调到铜梁县师范附小。随后,陈久东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5000元;(十三)2004年8月前后,被告人蒋云中接受陈久东的请托,帮忙将其朋友的女儿转学到铜梁县巴川中学读书,并在收费上给予优惠。随后,陈久东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5000元;(十四)2005年6月前后,陈久东为投标铜梁县东城小学的工程项目,找到被告人蒋云中,请其在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关照,并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0元。蒋云中将此款占为己有,直到案发前才通过他人退还此款;(十五)2006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陈久东开车到蒋云中家楼下,为感谢蒋云中多年的关照,送给蒋云中人民币5000元。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并举示了蒋云中干部任免审批表、证人吴显洪、夏顺一、阳兴春、苏元发、刘绍华、陆德勇、罗利红、李植岩、李国彬、蒋真伟、陈久东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重庆市铜梁县教育局局长、铜梁县县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共计70000元、美元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云中具有自首情节,处罚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被告人蒋云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自己与夏顺一、阳兴春、苏元发、刘绍华、陆德勇等五人是同学关系,其收受他们五人的钱是彼此之间相互礼尚往来的馈赠,不应认定为受贿;其2005年6月收受陈久东的2万元现金后,并没有给陈久东帮忙,陈久东的工程事后也未中标,且一直想退还该款,因陈久东在外做工程而未果,蒋云中于2006年5月左右已退还了陈久东,故收受该款不属受贿。请求减轻处罚。
其辩护人除提出上述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蒋云中在2006年春节收受陈久东的5000元拜年费以及夏顺一送给蒋云中5000元后,蒋云中还礼给夏顺一3000元,均属于礼尚往来的钱,不应认定为受贿款或应从受贿金额中予以扣除。并提出蒋云中有自首情节,主动退出全部赃款元,系初犯,请求对蒋云中适用缓刑等辩护意见。为支持辩护理由,辩护人举示了逯元玉证言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蒋云中的身份情况
被告人蒋云中在2000年3月至2006年期间,先后担任重庆市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以及铜梁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系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立案决定书证实2006年8月5日蒋云中因涉嫌犯受贿罪被立案侦查等情况。
2、《干部任免审批表》及中国共产党铜梁县委员会任免通知证实,2000年3月至2003年3月期间,蒋云中任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2003年3月之后,蒋一直任铜梁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3、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蒋云中于1964年×月×日出生等基本情况。
二、被告人蒋云中受贿的事实
(一)2000年5月,时任铜梁县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接受铜梁县侣俸中学教师吴显洪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铜梁县巴川中学工作。后蒋云中向巴川中学校长林某某打招呼,要其给予照顾。同年8月4日,吴显洪调入巴川中学工作。同年10月的一天,吴显洪为感谢蒋云中,通过他人送给蒋云中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吴显洪的证言证实,吴显洪是铜梁县侣俸中学的老师,2000年5月,吴听说铜梁巴川中学要进老师,就找时任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帮忙,同年8月,吴接到了调动通知书。吴显洪为感谢蒋云中,就通过其堂姐夫陈恒明送给蒋人民币5000元。后陈恒明告诉吴显洪已经将5000元送给了蒋云中。
2、证人郭开平的证言证实,1999年9月至2003年10月期间,郭开平任铜梁县教育局人事科科长。按教师调动的程序,由需要教师的学校向教育局申报教师名额及要求,教育局人事科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然后进行双向选择,人事科将合格教师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后,就正式行文调动。另一种情况就是学校直接向局领导提出个别教师的调整,由学校直接考察,不进行双向选择,但最后也要由局党委研究讨论决定,通过后行文调动。在2001年8月的人事调动中,蒋云中给郭开平一份包括刘绍华等人在内的拟任名单,由郭开平交党委讨论。另外,在教师调动上,夏顺一等人事先找蒋云中帮忙,由蒋协调后,蒋给郭开平打招呼让郭准备调动教师的材料交党委讨论通过。
3、证人林长贵的证言证实,林长贵于1993年至2004年8月任铜梁县巴川中学校长。2002年,巴川中学与欧鹏集团合作办校,但教师的任免由教育局管理。吴显洪从侣俸中学调动到巴川中学时,蒋云中让林长贵对吴显洪调动的事给予关照,后吴显洪就调入巴川中学。
4、铜梁县教育局〔2000〕119号文件及教育局证明材料证实,吴显洪由侣俸中学调入巴川中学工作。
5、被告人蒋云中的供述证实,2000年,吴显洪找蒋帮忙将吴调到巴川中学工作,后蒋给巴川中学校长林长贵打招呼照顾吴,不久,吴调到巴川中学。同年9月,吴显洪的堂姐夫陈恒明在蒋的楼下给蒋5000元现金,说感谢帮忙调动了吴显洪的工作,蒋推辞后收下。
(二)2001年7月,时任铜梁县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接受铜梁县西泉中学夏顺一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铜梁县东城中学。同年8月22日,夏顺一调入铜梁县东城中学工作。同年9月的一天,夏顺一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夏顺一的证言证实,夏顺一与蒋云中以前系师范学校的同学。夏顺一所在的西泉学校撤销初中招生,需重新安排工作,夏找到同学蒋云中帮忙安排好的学校,后夏被安排在东城中学工作。为感谢蒋,夏带装有5000元的信封和一些水果到蒋家,只有蒋的妻子逯元玉在,夏将水果和钱放在蒋家客厅就走了。过了几天,蒋叫夏去他家,准备退钱给夏,夏出蒋的家门时,将5000元甩在蒋家的沙发上就走了。
2、证人郭开平的证言证实,在教师的调动上,夏顺一事先找蒋云中帮忙,由蒋找相关学校协调,蒋云中给郭开平打招呼,准备教师的材料,由党委讨论通过后行文调动。
3、铜梁县教育局〔2001〕79号文件证实夏顺一由西泉小学调到东城中学工作。
4、被告人蒋云中的供述证实,2001年7月左右,蒋云中的同学夏顺一找蒋,并告诉蒋其想从西泉小学调到东城中学,让蒋帮忙。蒋云中给郭开平打招呼照顾一下夏顺一,后夏顺一调入东城中学。夏顺一为感谢蒋对其关照,送给了蒋5000元钱。
(三)2001年4月,时任铜梁县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接受铜梁县职业高中副校长阳兴春的请托,帮忙为其更换工作单位。同年8月20日,蒋云中主持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讨论决定阳兴春任铜梁一中副校长。2002年春节期间,阳兴春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阳兴春的证言证实,2001年4月,铜梁县学校的人事要大调整,阳兴春找蒋云中帮忙调整学校,后调整了30多个校长、副校长,阳兴春也在调整之列,由职中副校长调到一中任副校长。2002年春节,阳准备了2000元钱的信封和水果等,一起放在水果袋中到蒋云中家里,临走时,蒋云中发现了信封,推辞不要,但最终收下了。阳兴春送蒋2000元就是感谢蒋帮忙调动了工作。
2、证人郭开平的证言证实,2001年,全县学校人事改革,对部分校长调整,蒋云中给郭一份拟任校领导的名单,名单内有阳兴春等人,以便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3、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记录证实,蒋云中主持召开党委会,讨论通过阳兴春从县职中副校长调到铜梁一中任副校长。
4、铜梁县教育局文件证实,铜梁县教育局发文正式任命阳兴春为铜梁一中副校长。
5、被告人蒋云中的供述证实,2001年,铜梁职中副校长阳兴春找蒋云中帮忙换个单位,不久,铜梁一中领导调整,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将阳兴春调到铜梁一中任副校长。2002年春节,阳兴春为表示感谢,到蒋云中家,送给蒋2000元钱。
(四)2001年6月前后,时任铜梁县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接受铜梁县土桥教办主任苏元发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县城学校工作。同年8月20日,蒋云中主持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讨论决定苏元发任铜梁县一中副校长。2002年春节期间,苏元发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苏元发的证言证实,2001年,苏元发任土桥教办主任,因教办撤销涉及人员分流,苏为了想在分流中有个好的去向,便找其同学蒋云中谈了想法。2001年8月左右,苏元发调入铜梁一中任副校长。2002年春节的一天,苏元发准备2000元钱到蒋家,临走时,将装有2000元的信封放在座位处离开。出门后,苏打电话告知了蒋云中沙发上有一个信封。苏元发送2000元给蒋云中是为感谢蒋将其分流到县城工作。
2、证人郭开平的证言证实,2001年,全县学校人事改革,要对部分校长进行调整,蒋云中给郭一份拟任校领导的名单,名单内有苏元发等人,以便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3、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记录证实,蒋云中主持召开党委会,讨论通过苏元发从土桥教办调到铜梁一中任副校长。
4、铜梁县教育局文件证实,铜梁县教育局发文正式任命苏元发为铜梁一中副校长。
5、被告人蒋云中的供述证实,2001年暑假,原师范学校同学苏元发告诉蒋云中土桥教办要撤销,希望蒋帮忙将苏调入县城工作,蒋答应研究。不久,党委会研究决定调苏元发到铜梁一中任副校长。2002年春节,苏元发一人到蒋家,送2000元钱给蒋云中。
(五)2001年6月前后,时任铜梁县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接受铜梁县安居教办主任刘绍华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县城学校工作。同年8月20日,蒋云中主持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讨论决定刘绍华任中共铜梁一中党支部书记。2002年春节前后,刘绍华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刘绍华的证言证实,2001年6月的一天,任安居教办主任的刘绍华遇见蒋云中,蒋问刘是否愿意进城工作,刘回答愿意。2001年8月,刘绍华调入铜梁一中工作,为感谢蒋云中帮忙调动工作,刘绍华于2002年春节的前后到蒋云中家,送给蒋1000元或2000元。
2、证人郭开平的证言证实,2001年,全县学校人事改革,对部分校长调整,蒋云中给郭一份拟任校领导的名单,名单内有刘绍华等人,以便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3、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记录证实,蒋云中主持召开党委会,讨论通过刘绍华从安居教办调到铜梁一中任党支部书记。
4、铜梁县教育局文件证实,铜梁县教育局发文正式任命刘绍华为铜梁一中书记。
5、被告人蒋云中的供述证实,2001年帮忙将刘绍华调入铜梁一中任书记。2002年春节,刘绍华一人到蒋云中家,送给蒋2000元。
(六)2001年7月前后,时任铜梁县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接受铜梁县平滩白合小学校长陆德勇的请托,帮忙将其调到县城学校工作。同年8月20日,蒋云中主持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讨论决定陆德勇任铜梁县第一实验小学副校长。2002年春节的一天,陆德勇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陆德勇的证言证实,2001年,陆德勇找到原同桌同学蒋云中谈工作调动的事,并表示事成后要感谢蒋云中。2001年8月,陆德勇从白合小学调到实验一小。2002年春节的一天,陆德勇到蒋云中家,送给蒋3000元钱表示感谢,蒋推辞,陆德勇硬塞给蒋就走了。蒋云中没有给陆德勇拜过年。
2、证人郭开平的证言证实,2001年,全县学校人事改革,对部分校长调整,蒋云中给郭一份拟任校领导的名单,名单内有陆德勇等人,以便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3、铜梁县教育局党委会记录证实,蒋云中主持召开党委会,讨论通过陆德勇从白合小学调到实验一小任副校长。
4、铜梁县教育局文件证实,铜梁县教育局发文正式任命陆德勇为铜梁县第一实验小学副校长。
5、被告人蒋云中的供述证实,2001年暑假,原同学陆德勇找蒋云中帮忙将其调到县城工作,蒋答应帮忙。不久,经局党委会研究,陆德勇调到铜梁实验一小任副校长。2002年春节,陆德勇为表示感谢,一人到蒋云中家,送3000元钱给蒋。
(七)2002年7月前后,李国彬找到时任铜梁县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帮忙将其亲友陈有刚分配到铜梁二中工作。2002年8月,陈有刚毕业被分配到铜梁二中。李国彬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国彬的证言证实,2001年7月,李国彬的侄儿陈有刚从教育学院毕业需安排工作,就找到蒋云中帮忙。2001年9月,陈有刚顺利进入铜梁县二中当老师。2002年春节,李国彬为感谢蒋云中对其侄儿的关照,和陈有刚到蒋云中家中,送2000元钱给蒋,蒋推辞几下就收下了。
2、铜梁县教育局文件证实,2002年8月9日,铜梁县教育局发文将陈有刚聘用安置到铜梁二中工作。
3、被告人蒋云中的供述证实,2001年,李国彬找到蒋云中帮忙将其侄儿陈有刚安排工作,后蒋云中叫教育局人事科郭开平将陈有刚的档案提到局里。后把陈有刚安排到铜梁二中教书。2002年春节,李国彬到蒋家。送1000元或2000元钱。
(八)2002年8月前后,李国彬找到时任铜梁县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帮忙安排自己及朋友之子就读铜梁实验一小,并少交捐资助学费。后蒋云中要求铜梁实验一小校长李某某接收该学生并降低收费标准,李国彬及其朋友分别交纳3000元捐资助学费后就读铜梁实验一小。随后,李国彬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10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国彬的证言证实,2002年7、8月份,李国彬的儿子和李国彬朋友的儿子想就读铜梁实验小学,该小学要收每人1.2万元的费用,李国彬认为太高,找到教育局局长蒋云中帮忙,蒋云中答应并给该校李校长电话联系,后李国彬拿蒋云中批给李校长的条子,向该小学少交纳入学费后就读。为感谢蒋云中,李国彬用信封装10000元现金来到蒋云中的办公室,蒋云中推辞不要,李将信封放在桌子上就走了。
2、证人李太恒的证言证实,李太恒从2000年至2006年,在铜梁实验一小任校长。因蒋云中给李太恒打招呼,对李国彬的儿子及其朋友的子女减免了转学的相关费用。
3、铜梁县第一实验小学的收据证实,该校收取李俊逸、彭森的捐资转学费6000元。
4、被告人蒋云中的供述证实,2002年,李国彬找到蒋云中帮忙将其儿子转学到实验一小,蒋答应帮忙并要求实验一小校长李太恒关照,适当降低收费。不久,李国彬儿子转学到实验一小,李国彬为感谢蒋云中,送10000元现金给蒋云中。
(九)2002年7月前后,李植岩找到时任铜梁县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帮忙将其弟弟李雪松调到铜梁县巴川中学工作,蒋遂给巴川中学校长林某某打招呼帮忙。2002年7月20日,李雪松调入铜梁县巴川中学。2002年底,李植岩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美元1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植岩的证言证实,2001年,李植岩的弟弟李雪松想从蒲吕中学调到巴川中学。李植岩就找到蒋云中帮忙,蒋云中同意。不久,李雪松就调到巴川中学。2001年底或2002年春节,李植岩请蒋云中等人吃饭,并将事先准备好的1000美元塞给了蒋云中,以感谢蒋对其弟的关照。后蒋云中打电话给李植岩说想退还钱,李植岩坚持让蒋云中收下。
2、证人李雪松的证言证实,李雪松于2002年7月从蒲吕中学调到巴川中学。李雪松曾将想调到巴川中学的想法告诉他哥哥李植岩,不知道李植岩是否找人帮忙。
3、证人林长贵的证言证实,1993年至2004年,林长贵任巴川中学校长。李雪松从蒲吕中学调到巴川中学时,蒋云中要求林长贵关照,在一个春节,李雪松的哥哥李植岩曾就此事请蒋云中和林长贵吃饭。
4、铜梁县教育局文件铜教函〔2002〕101号证实,2002年7月20日,教育局发文将李雪松由蒲吕初级中学调到铜梁巴川中学工作。
5、被告人蒋云中的供述证实,2001年,李植岩找到蒋云中帮忙,要求蒋将其弟弟李雪松从蒲吕中学调到巴川中学工作,蒋同意帮忙,并找巴川中学校长林长贵帮忙调动李雪松。后李雪松调入巴川中学。2001年底,李植岩请蒋云中、林长贵吃饭,并送给蒋1000美元。
(十)2002年底,罗云找到时任铜梁县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帮忙将其妹妹罗利红从铜梁县东城小学抽调到铜梁县巴川镇临时教育工作组,蒋云中同意帮忙,后罗利红调入该临时教育工作组工作。2003年初,罗利红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罗利红的证言证实,2002年底,罗利红听说铜梁县巴川镇撤销教办,临时成立教育工作组,需从各学校抽调教师,为离家近一点,罗利红叫其哥罗云给蒋云中说一下,让蒋帮忙。罗云告诉蒋云中后,蒋同意帮忙并将罗利红抽调到了教育工作组工作。2003年初,罗利红为感谢蒋云中局长,通过其哥罗云请蒋云中一起吃饭,后罗利红送给蒋2000元钱。
2、被告人蒋云中的供述证实,罗云要求蒋云中帮忙将其妹妹借调到教育工作组工作,蒋云中同意帮忙借调。2003年,罗云请蒋云中吃饭,罗利红也在场,送给蒋1000元或2000元钱。
(十一)2003年初,重庆市少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铜梁县蒲吕中学校舍工程,因学校未按工程进度拨款,该公司经理蒋真伟请求蒋云中帮忙催收工程款,蒋云中遂要求校方按工程进度支付,蒋真伟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蒋真伟的证言证实,2002年或2003年,蒋真伟修建了蒲吕学校校舍,工程造价100万元左右,工程开工后,学校未按工程进度拨款。蒋真伟找到蒋云中帮忙给蒲吕中学校长王大华打招呼照顾。蒋云中就给王大华打招呼,让王想办法按工程进度支付。2003年下半年,蒋真伟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2000元钱。
2、被告人蒋云中的供述证实其为蒋真伟的工程款给蒲吕中学校长打招呼以及收受蒋真伟贿赂的事实,与证人蒋真伟证实的内容基本一致。
(十二)2001年前后,陈久东找到时任铜梁县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帮忙将其妻子叶春容调到县城学校工作,蒋云中同意帮忙。2001年8月。叶春容调到铜梁县师范附小。随后,陈久东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久东的证言证实,2001年或2002年,陈久东找到蒋云中帮忙调动其妻子叶春容的工作,蒋云中同意帮忙,不久,叶春容从石鱼小学调到师范附小,为感谢蒋云中,陈久东到蒋云中家送给蒋5000元。
2、铜梁县教育局文件证实,2001年8月22日,教育局发文将叶春容由石鱼小学调到师范附小工作。
3、被告人蒋云中的供述证实,2001年,陈久东为调他妻子叶春容到县城学校工作找蒋云中帮忙,蒋云中同意,后叶春容被调到师范附小工作。陈久东为感谢蒋云中帮忙,到蒋云中家送给蒋云中5000元。
(十三)2004年8月前后,陈久东找到时任铜梁县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帮忙将其朋友的女儿转学到铜梁县巴川中学读书,并要求在收费上给予优惠,蒋云中同意帮忙。事后,陈久东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云中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久东的证言证实,2004年暑假,陈久东的贵州朋友的女儿想到巴川中学就读,陈久东请蒋云中帮忙,并要求在收费上给予优惠,蒋同意帮忙。后巴川中学降低收取了该学生的择校费。为感谢蒋云中,陈久东送给蒋5000元。
2、被告人蒋云中的供述证实,陈久东找到蒋云中帮忙将其贵州朋友的小孩就读于巴川中学,蒋云中同意帮忙,并要求巴川中学在收费上给予优惠。事成后,陈久东为感谢蒋云中送给蒋5000元。
(十四)2005年6月前后,陈久东为投标铜梁县东城小学的工程项目,找到时任铜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蒋云中帮忙,请其在招投标过程中帮忙,并送给蒋云中人民币20000元。后陈久东投标东城小学的工程项目未中标,蒋云中将此款占为己有,于案发前才通过他人退还给陈久东。
1、证人陈久东的证言证实,2005年5月左右,陈久东为投标东城小学的工程,请蒋云中帮助其中标,蒋说竞争很激烈,陈久东将事先准备的20000元钱放在蒋云中办公室后随即离开。一、二个月后,陈久东没有中标。2006年5月左右,蒋云中的妹夫周军到陈久东的办公室归还陈久东送给蒋云中的20000元钱。
2、证人周军的证言证实,2006年5月左右,蒋云中之妻逯元玉叫周军交给陈久东一个信封。当时陈久东较忙,周军交后就走了。
3、证人逯元玉的证言证实,蒋云中在2006年4月时,要求逯元玉将2万元交周军转交给陈胖子,逯元玉就叫周军去转交了。
4、被告人蒋云中的供述证实,2005年5月左右,铜梁德多建筑公司老板陈久东为东城小学的项目找蒋云中关照,送20000元钱,蒋推辞不过就收下了,蒋未给任何人说情,陈久东未中标。2006年7月左右,蒋云中叫其妻子准备20000元钱,通过其妹夫周军转交给陈久东的。
(十五)2006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陈久东开车到时任铜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蒋云中家楼下,为感谢蒋云中平时的关照,送给蒋云中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陈久东的证言证实,陈久东与蒋云中是老乡,很早就认识,但没有什么交往,直到2002年,蒋云中担任局长并帮忙调动陈久东妻子的工作后,交往就多了。2006年大年初一的晚上,陈久东开车去给蒋云中拜年,在陈久东的车上,陈久东给蒋云中4000元或5000元钱,以感谢蒋云中平时对陈久东的关照。蒋云中是副县长,想与蒋拉近关系,让蒋在工程项目中给予关照。
2、被告人蒋云中的供述证实,2006年春节,陈久东一人开车到蒋云中家楼下,在陈久东的车上,陈久东给蒋云中拜年并感谢蒋云中对他的关照,送给蒋云中5000元钱。
另查明,蒋云中在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前向纪检部门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并向侦查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500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蒋云中主动退出赃款美元1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暂扣款收据证实,蒋云中向侦查机关退赃款人民币50000元。
2、关于蒋云中到案情况说明证实,蒋云中在重庆市纪委找其谈话了解他人经济问题时,蒋主动交代了他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云中在担任重庆市铜梁县教育局局长、铜梁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70000元和美元1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收受夏顺一、阳兴春、苏元发、刘绍华、陆德勇款项,均系同学之间相互礼尚往来的馈赠,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夏顺一等五人与蒋云中原系师范学校的同学或校友,在2001年铜梁县学校人事调整的过程中,为调整进入县城或好一点的学校工作,分别找时任教育局局长的蒋云中帮忙,五人在工作调动后,分别送给蒋云中5000元或2000元的感谢费。庭审中,被告人的辩护人举示了被告人蒋云中妻子、阳兴春妻子、苏元发妻子等证人的证言证实蒋云中与夏顺一、阳兴春等同学的家庭之间,因搬家、过生日等事情,有相互礼尚往来的情况,且系双方的家属在操作。本院认为,虽然蒋云中与阳兴春等同学的家庭之间存在着由双方家属在安排、操作的纯属的人情交往馈赠关系,但本案中蒋云中在接受夏顺一等人的具体请托事项,利用职务帮助实现请托人利益后而收受的感谢费,属权钱交易行为,与纯属人情交往的馈赠行为存在明显的区别,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受贿。对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夏顺一在送给蒋云中5000元现金后,蒋云中又反馈赠给夏顺一的3000元,应从受贿款中扣除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馈赠行为和受贿行为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且二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关联性,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蒋云中提出2005年6月收受陈久东的2万元现金后,并没有给陈久东帮忙,陈久东的工程事后也未中标,且一直想退还该款,因陈久东在外做工程无法退还,故直到2006年5月左右才通过他人将款退还,该笔不应认定为受贿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蒋云中在接受了陈久东明确的请托事项,收受陈久东的2万元钱后,虽然没有为陈久东实现请托的利益,但蒋云中明知他人有具体的请托事项而收受他人的财物,应认定受贿。对其辩解一直想退还该款,因陈久东在外做工程无法退还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在2005年6月收取陈久东的2万元后,在长达近1年的时间内不但不予退还,且其在退还该款前,于2006年的春节再次收取陈久东的感谢费5000元,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蒋云中的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蒋云中的辩护人提出蒋在2006年春节收取陈久东的5000元钱是双方之间礼尚往来,不应认定为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2001年、2004年,蒋云中二次接受陈久东的请托,帮忙调动陈久东妻子到县城学校工作和陈久东朋友的子女就读巴川中学后,每次收受了陈久东给的感谢费人民币5000元。2006年春节,陈久东为感谢蒋云中平时的关照,又送给了蒋云中5000元钱。本院认为,蒋云中以前有利益职务上的便利为陈久东谋取利益的行为,其在2006年又收取陈久东5000元感谢费,是与谋利行为有关联的延续行为,属受贿,故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蒋云中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向有关部门如实交代自己受贿犯罪的全部事实,属自首,且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清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蒋云中的辩护人提出蒋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系初犯,请求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蒋云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被告人蒋云中犯罪所得的人民币50000元和美元1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成春
代理审判员 蒲东明
代理审判员 但斌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吕剑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