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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R.S.公开有限公司诉葫芦岛市鑫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侵犯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04)二中民初字第7135号

2008年10月31日 来源:媒体公开报道 字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7135号

原告C.I.R.S.公开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罗维科省ADRIA市COLAFONDA,3/A-邮编45011CAVANELLAPO分部。

法定代表人GOZZIALMIRMENDE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漫,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鑫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新区四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男,汉族,1942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宣武区永居未里34号。

被告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乙21号。

法定代表人吕常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C.I.R.S.公开有限公司诉葫芦岛市鑫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8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C.I.R.S.公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10元,减半收取9155元,由原告C.I.R.S.公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刘薇

代理审判员 宋光

代理审判员 钟鸣

二ΟΟ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郎京萍

书记员 张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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