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7135号
原告C.I.R.S.公开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罗维科省ADRIA市COLAFONDA,3/A-邮编45011CAVANELLAPO分部。
法定代表人GOZZIALMIRMENDE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漫,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盈,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鑫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葫芦岛市龙港区新区四号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志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男,汉族,1942年10月26日出生,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北京市宣武区永居未里34号。
被告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乙21号。
法定代表人吕常钦,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C.I.R.S.公开有限公司诉葫芦岛市鑫益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化二股份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08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C.I.R.S.公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310元,减半收取9155元,由原告C.I.R.S.公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刘薇
代理审判员 宋光
代理审判员 钟鸣
二ΟΟ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郎京萍
书记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