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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银凤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2005年08月31日 来源:媒体公开报道 字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05)一中行初字第535号

原告陈银凤,女,汉族,1951年4月12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毕浦乡方吴村。

委托代理人徐国文,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刘宏,女,汉族,1979年4月16日出生,北京安博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红桥区西青道161-4号。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耿博,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郭健国,该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潘笃华,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水涨西路68号。

委托代理人朱黎光,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陈银凤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5年3月17日作出的第69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6931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5年5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依法通知潘笃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银凤于2005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银凤申请撤诉的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银凤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陈银凤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姜颖

代理审判员 刘晓军

代理审判员 赵明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乔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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