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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一中刑终字第1662号刑事裁定书

2008年06月12日 来源:媒体公开报道 字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08)一中刑终字第166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希尔艾力·亚库普(别名艾力·吐鲁洪),男,24岁(1983年10月11日出生),出生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文盲,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赛马场(以上均为自报)。2007年6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缴纳),同年7月28日被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0月14日被羁押,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希尔艾力·亚库普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08年4月16日作出(2008)海法刑初字第83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希尔艾力·亚库普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希尔艾力·亚库普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希尔艾力·亚库普申请撤回上诉。维语翻译热依汗参与二审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希尔艾力·亚库普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0.8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希尔艾力·亚库普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久又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希尔艾力·亚库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希尔艾力·亚库普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8)海法刑初字第837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连春

代理审判员 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 翟长玺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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