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一中民初字第4126号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顺平路沙岭段89号。
法定代表人马中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黎卿,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北方电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北方电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姜颖
代理审判员 芮松艳
人民陪审员 高伟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牛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