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一中民初字第1356号
原告甘南州古格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合作市人民街(州政协楼502室)。
法定代表人嘉措,总经理。
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四街四号。
原告甘南州古格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甘南州古格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甘南州古格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南州古格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原告甘南州古格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姜颖
代理审判员 芮松艳
人民陪审员 高伟
二○○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牛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