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北京市 >>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8年02月20日 来源:媒体公开报道 字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一中民初字第601号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峨山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史惟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恒阳,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武,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北京市泽和律师事务所职员,住浙江省乐清市乐成镇华兴路。

被告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宣武门外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向献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超英,女,1958年3月13日出生,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宣武区留学路。

委托代理人刘仕俊,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东里。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08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与被告达成了庭外和解为理由,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一种方式,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姜颖

审判员 苏杭

人民陪审员 高伟

二OO八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文煊



>> 案由相关:

声明:所有法律文书由《判决书》网站免费提供。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判决书档案馆(www.panjuesh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