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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中知初字第756号民事裁定书

2003年11月20日 来源:媒体公开报道 字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994)中知初字第756号

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东兴隆街52号。

法定代表人殷顺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军,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化盛,男,汉族,1958年6月5日出生,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运行部部长,住北京市丰台区东铁匠营街道分钟寺445至4号。

被告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和平里小黄庄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刘崇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玉清,男,汉族,1953年3月21日出生,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副总经理,住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15区2号院1号楼1110室。

委托代理人李志伟,男,汉族,1957年1月24日出生,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北京市崇文区郭庄北里45号。

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1994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市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25.50元,减半收取35312.75元,由原告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宿迟

审判员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姜庶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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