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一中刑终字第9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项飞,男,37岁(1969年9月24日出生),出生地湖北省英山县,汉族,大学文化,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户籍所在地住址北京市西城区如意里16号楼8门602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6年6月22日被羁押,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树伟,男,24岁(1982年3月16日出生),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蒙古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罗营村6组。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6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薛志成,男,36岁(1970年11月15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大学文化,省市领导论坛杂志社职员,户籍所在地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车站街51号院1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6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郗义和,男,29岁(1977年2月7日出生),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汉族,初中文化,来京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吉文镇吉峰林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6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建清,男,37岁(1969年2月8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坡头西街5排6号。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06年6月19日被羁押,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项飞、薛志成、白树伟、郗义和、李建清犯赌博罪一案,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2006)海法刑初字第3438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项飞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薛志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白树伟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郗义和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建清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七万四千一百元予以没收。被告人项飞、白树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项飞、白树伟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项飞、白树伟及原审被告人薛志成、郗义和、李建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判决根据上诉人项飞、白树伟和原审被告人薛志成、郗义和、李建清犯罪的事实、性质,依法作出的判决正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项飞、白树伟撤回上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6)海法刑初字第343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连春
代理审判员 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 黄肖娟
二00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