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8)高民终字第1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金海湾花园3号404。
法定代表人梁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波,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克梅,女,汉族,1972年1月26日出生,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福河路171—5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刚,男,汉族,1973年4月22日出生,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CEO助理,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东兴街30号内8号。
委托代理人丛越,女,汉族,1971年9月12日出生,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45号。
上诉人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特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的(2007)一中民初字第36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9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威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军波、田克梅,被上诉人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志刚、丛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杰瑞公司的网址为www.jereh.net,该网站在介绍其liner、crankshaft、Piston、PistonPin、HydraulicParts产品时使用了表格形式。其中,介绍liner的表格栏目包括EngineModel、P/N、Type、Bore(mm)、Length(mm)、Weight(kg)及Remark共七栏,该表格开头用一整栏载明关于杰瑞公司提供的liner产品品牌的介绍,表格中涉及不同品牌的产品时,相应的品牌用一整栏载明。介绍Crankshaft的表格栏目包括brand、engine/equipmentmodel、p/n及remark共四栏。介绍piston的表格栏目包括brand、equipment/enginemodel、p/n及remark共四栏。介绍Pistonpin的表格栏目包括brand、engine/equipmentmodel、outerdiameter×length×innerdiameter、remark共四栏。介绍HydraulicParts的表格栏目包括application、model&des、oemp/n共三栏。这些栏目中记载了产品的品牌、型号、规格等基本的信息,包括部分零件的参数。威特公司的网址为www.vettev.com。根据杰瑞公司提供的其自行打印的该网站网页显示,威特公司在介绍其提供的liner、crankshaft、Piston、PistonPin、HydraulicParts产品时使用了与杰瑞公司网站上相同的栏目表格。威特公司网站中上述产品栏目载明的产品的品牌及相应的型号、参数与杰瑞公司网站中相应的产品栏目中载明的部分产品品牌及型号、参数相同。
2007年1月15日,杰瑞公司的代理人丛越在烟台市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登陆威特公司的网站,对其中的部分网页进行了打印,烟台市公证处出具了(2007)烟证经字第57号公证书。
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杰瑞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其产品宣传册两册,其中一本蓝色宣传册封面载有“烟台杰瑞设备有限公司”,封底除载明其公司名称外,还载明地址为“烟台市莱山区澳柯玛大街7号”、“此样本中所有图片版权归杰瑞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翻拍、复印、扫描”的字样。该蓝色宣传册中没有出版、印刷机构以及出版时间的记载。根据该蓝色宣传册的记载,杰瑞公司是若干外国公司包括加拿大MTI国际采矿技术公司、美国FMC公司、德国博士力士乐等的代理商。该宣传册载明,杰瑞已成为世界著名的零部件配套厂商美国DANAGLOBAL集团、加拿大RCP电器公司、意大利DISA喷油系统公司、意大利GNL油封公司、意大利FILTREC滤芯公司、日本TSUBAKI链条公司等的中国代理商。杰瑞公司的另一本宣传册的封面载有“烟台杰瑞设备有限公司、烟台杰瑞网络商贸有限公司、美国JEREH设备公司中国代表处、www.21-sun.com。”的字样,封底除了载明前述内容外,还载明地址为“烟台市滨海北路203号”。该宣传册的宣传页中载有“21-sun.com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我们的网站www.21-sun.com”等信息。杰瑞公司的两份宣传册中均没有出版、发行时间的记载。杰瑞公司主张威特公司网站上的66张图片侵犯了其著作权,该66张图片包含在杰瑞公司自己打印的威特公司网页及公证打印的威特公司网页中。同时,杰瑞公司主张其对该66张图片享有著作权的依据是其两册宣传册及其网站中分别载有的部分照片。这些图片中的产品并非杰瑞公司生产。
威特公司对杰瑞公司图片的来源,即这些图片是否为杰瑞公司所拍摄有异议。其认为,杰瑞公司所述的图片在其他网站都有。威特公司提供了其从www.denisonhydraulics.com、www.kwmuth.com、www.hxcat.com、www.fmctechnologies.com、www.shslintl.com、www.fjboda.com、www.qdrich.cn、www.jilube.com、www.daltonbearing.com、www.luckreal.com、www.lmtruckparts.com、www.oilparts.cn、www.cat-hy.com等网站下载的网页图片,据此主张杰瑞公司并不是这些图片的原始拍摄者,威特公司网站上的图片来自于这些网站,并非来自于杰瑞公司的网站或者宣传册。其中,杰瑞公司网站上关于FMC产品的图片与www.fmctechnologies.com网站中关于FMC产品的图片相同。杰瑞公司网站网页中的部分FMC产品图片存在于杰瑞公司蓝色宣传册中。另外,杰瑞公司还提交了www.web-silkroad.com网站中网页的打印件,该打印件显示,其中介绍产品的部分表格包含的栏目有“Engine、Referenceno.、Cylinderqty.、Type、Bore、Length”,部分表格包含的栏目有“Brand、Enginetype、OEMNo.、Cly.、Diameter、Length”等。杰瑞公司提交了其财务报表,主张其2006年11月至2007年1月的订单销售额比2006年8月至2006年10月的订单销售额减少近30万美元。威特公司提交了(2007)威信特审字第028号《审计报告》,证明其没有经营其网站上宣传的产品。
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杰瑞公司主张其所述的“编排风格”指的是网站中网页的排列,包括栏目的设置、格局以及编排的顺序。杰瑞公司承认其没有提交据以主张网页著作权的自己的网页。另外,杰瑞公司主张其对自己网站上的数据、表格及图片均享有著作权。杰瑞公司认可其数据是参照厂家的数据,自己属于代理品牌产品,就是将数据进行总结制成表格。杰瑞公司认可威特公司提供的网页打印件中的这些网站存在相应的内容,但其认为部分网站的时间在杰瑞公司网站成立的时间之后,其中的图片是参照自己的图片做的,并认为,自己网站网页中关于FMC产品的介绍图片并非自行拍摄,是参照而来。另外,杰瑞公司当庭出示了威特公司网站中的一张图片的底片,该底片对应的照片显示其中的车队中领头的一辆车的车号为青HA1391。杰瑞公司明确提出威特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享有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权。杰瑞公司请求判令威特公司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www.21-sun.com)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杰瑞公司提起诉讼时的企业名称为烟台杰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其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包括工程机械、工业专用设备及配件、机电产品、金属材料、化工原料、建筑材料经销;工业专用设备的生产、组装、维修(不含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商品);油田固井、压裂专用车的生产、组装、销售等。2007年11月22日,杰瑞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威特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采矿及石油钻采专用设备、建筑工程用机械设备及其配件的销售、维修和技术服务;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首先,杰瑞公司主张威特公司网站网页的栏目的设置、格局以及编排的顺序侵犯了其网页的著作权,但其未提供据以主张网页著作权的自己网页作为证据,故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对此不予支持。其次,杰瑞公司主张其对网站上的数据享有著作权。由于该数据属于对零部件的品牌、零件编号、型号、类型、孔径、内径、外径、长度、重量等信息的客观描述,零部件需要与产品的其他部件结合,以组装成完整的产品,其相应的数据是生产厂家所周知的,否则无法与相应的产品匹配,消费者也无从购买。杰瑞公司亦承认相应的数据是参照厂家的数据。该数据不具备独创性的要求,故其主张著作权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再次,杰瑞公司主张其对网站上的表格享有著作权。由于这些表格包含的零件的品牌等栏目属于使用表格介绍零件品牌、参数等惯常使用的栏目,这些栏目是根据消费者需要了解的零件的基本信息而设的,故这些表格属于通用的表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通用表格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杰瑞公司主张其网站上的表格享有著作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杰瑞公司提供了威特公司网站上的一张领头的一辆车的车号为青HA1391的车队图片的底片,可以确认该图片由杰瑞公司拍摄,其依法享有该图片的著作权。威特公司未经杰瑞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网站上使用该图片,侵犯了杰瑞公司对该图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由于二者作为同业竞争者,威特公司在其网站中使用与杰瑞公司相同的图片给杰瑞公司带来了不良影响,依法应当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杰瑞公司主张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于杰瑞公司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图片。首先,根据杰瑞公司的陈述,其主张著作权的网站上的图片显示的产品并非由其生产,而是其代理的他人的产品。其次,杰瑞公司认可其网站上FMC的产品图片并非其拍摄,而是参照而来的。由于该图片在杰瑞公司的蓝色宣传册中也存在,在杰瑞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图片的著作权归属于自己的情况下,该宣传册中的“此样本中所有图片版权归杰瑞公司所有”的标注与事实不符,杰瑞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宣传册中的图片的著作权归其所有。再次,威特公司提供的其他网站上也有杰瑞公司主张权利的图片,这些网站包括部分杰瑞公司代理产品的厂家的网站,杰瑞公司亦认可部分网站的时间在自己网站之前。另外,杰瑞公司提供的一册宣传册的封面载明存在除该公司之外的其他两个主体。在威特公司对杰瑞公司的著作权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杰瑞公司凭其网站以及宣传册证明其对相应的图片享有著作权依据不足,对此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结合威特公司使用图片的数量、使用图片的方式等因素酌情决定本案的赔偿数额。杰瑞公司请求赔偿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5000元,但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威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传播含有车号为青HA1391汽车的车队图片;二、威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杰瑞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三、威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www.21-sun.com)上连续24小时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公布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威特公司承担)。
威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在www.vettev.com网站发布消除影响的声明。理由为:1、上诉人对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网站刊登的领头车辆车号为青HA1391号车队图片对被上诉人构成侵权的认定没有异议,但上诉人已于本案一审庭审中主动将该图片从自己网站上删除,停止侵害的结果上诉人已经做到,一审判决第一项已无适用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2、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的创办单位烟台杰瑞网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系关联单位,二公司控股股东均系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孙伟杰,因此,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的开办单位和上诉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冲突关系,判令上诉人在该网站发表声明将会损害上诉人合法权益。且该网站发表声明的报价明显过高,如按原判第三项执行将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给上诉人造成过高的负担。3、消除影响原则上应坚持以什么方式、在什么范围内造成损害,就应以什么方式、在什么范围内消除影响。本案上诉人对侵权图片的使用仅限于在上诉人自己的网站使用,且上诉人在一审中已将该图片删除,因此即使判令上诉人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也应判令在www.vettev.com网站发布为宜。
杰瑞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www.21-sun.com)由烟台杰瑞网络商贸有限公司创办,法定代表人为孙伟杰。该网站首页第一屏上方的广告公开报价为每周3万元人民币,制作费5000元。
上述事实,有杰瑞公司网站的部分网页打印件、杰瑞公司的宣传册、财务报表、(2007)烟证经字第57号公证书、威特公司部分网页打印件、威特公司提供的网站网页打印件、杰瑞公司企业变更情况表、烟台杰瑞网络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情况查询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广告报价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威特公司对一审判决认定其使用领头车辆车号为青HA1391号车队的图片构成侵权不持异议,故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为:一审判令其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及判令其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是否适当。
关于停止侵权民事责任问题。在原告提出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且侵权成立的情况下,即使侵权行为已经实际停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考虑侵权行为有再次发生的可能,仍可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令威特公司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威特公司关于一审判决停止侵权已无适用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消除影响问题。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况,责令侵权人承担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消除影响的范围不应小于侵权影响的范围。本案一审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这一专门从事工程机械领域电子商务服务的网站刊登消除影响的声明,且对声明时间作出了严格限制,该判决基本与涉案侵权行为性质、范围等相适应,并无不妥之处。虽然杰瑞公司与烟台杰瑞网络商贸有限公司有一定关联关系,但二者分别为独立的法人,威特公司关于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刊登声明会损害其利益的上诉请求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此外,威特公司关于在中国工程机械商贸网发表声明报价明显过高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5585元,由烟台杰瑞石油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已交纳),由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5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威海威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