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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碧英与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管辖异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2008年10月20日 来源:媒体公开报道 字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高民终字第11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碧英,女,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上园直街3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国巴黎杜邦—纳沙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NathalieMoullé-Berteaux。

委托代理人董巍,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莹琦,女,汉族,1975年8月20日出生,北京市磐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安慧北里秀园小区。

上诉人郭碧英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8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理由是: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判令上诉人不得使用第200330116816.3号、名称为“麻将”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很明显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是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不得使用该专利产品,而不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行为。因此,该案的管辖权应在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指控郭碧英未经其许可将其注册商标的标识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该专利申请行为的实施地为被控侵权行为地。因被控的专利申请行为发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属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选择该院作为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郭碧英以路易威登马利蒂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非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授权行为为由主张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郭碧英所提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郭碧英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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