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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明珠与环球音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08年10月20日 来源:媒体公开报道 字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8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牟明珠,女,汉族,1974年2月9日出生,歌手,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05号内4号。

委托代理人党继军,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陆,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环球音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台北市民生东路三段2号3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AVEX艾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地区台北市松山区敦化北路150号9楼。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乙9号八层。

法定代表人林征,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麓景西路广州大学裕达隆大楼18楼。

上诉人牟明珠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9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7年5月2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3年5月,牟明珠通过协议取得《为了你》词、曲的出版、发行、播放、演奏、灌录、配乐等权利在我国内地两年使用的权利,该歌曲词、曲的署名权刘沁保留。2004年,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简称国际文化出版社)出版了《CyndiLovesYou王心凌爱你》CD盘,该CD盘标明AVEX艾回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艾回公司)提供版权,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简称美卡公司)独家正版发行,其中的《抱着你哭》署名为:“作词:廖莹如,作曲:刘沁”。2005年,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了CD盘《我的方式》,其中《为了你》的署名为:“词:刘沁、希亚,曲:刘沁”。上述CD盘中《抱着你哭》的乐曲与《为了你》的乐曲基本相同。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刘沁是歌曲《为了你》的词曲作者,对该歌曲的词曲享有著作权。牟明珠享有在协议约定的授权期限内对《为了你》的词曲在我国内地享有出版权、发行权、播放、演奏、灌录、复制、配乐等权利。

《CyndiLovesYou王心凌爱你》中收录《抱着你哭》的乐曲使用了《为了你》的乐曲,侵犯了牟明珠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艾回公司、国际文化出版社和美卡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牟明珠并不享有歌曲《为了你》的署名权,其关于艾回公司、国际文化出版社和美卡公司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据涉案作品的知名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及牟明珠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牟明珠未举证证明环球音乐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环球音乐公司)侵犯了其就歌曲《为了你》享有的著作权,故其关于环球音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艾回公司、国际文化出版社和美卡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二)艾回公司、国际文化出版社和美卡公司连带赔偿牟明珠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八千元;(三)驳回牟明珠的其他诉讼请求。

牟明珠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艾回公司《抱着你哭》的所谓“版权”是由环球音乐公司提供。环球音乐公司与艾回公司共同侵犯了牟明珠《为了你》的音乐著作权。我国法律并未将传真件从民事证据中排除,一审判决以牟明珠提交的相关证据为传真件、未办理公证为由对其真实性予以否定,失之草率。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牟明珠为购买《为了你》的版权、MTV制作投入了大量资金,但由于侵权歌曲《抱着你哭》抢占市场,《为了你》出版发行遇到巨大困难,投资无法收回,形成损失。一审判决只认定牟明珠的证据只能证明制作MTV的费用,而不能证明牟明珠在本案中的损失显属不当。一审判决酌定的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数额显属不当。赔礼道歉并不以侵犯署名权为限,艾回公司等已经构成侵权,牟明珠作为著作权利人主张赔礼道歉应得到支持。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环球音乐公司、艾回公司、国际文化出版社、美卡公司停止传播侵权歌曲《抱着你哭》,向牟明珠公开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牟明珠经济损失85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环球音乐公司、艾回公司、国际文化出版社、美卡公司承担。

环球音乐公司、艾回公司、国际文化出版社、美卡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21日,牟明珠(艺名牟希亚、希亚、Zya)与刘沁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刘沁将《为了你》词、曲版权转让给牟明珠,此权利包括出版权、发行权、播放、演奏、灌录、复制、配乐等权利,此项权利转让仅限我国内地使用两年(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刘沁将该词曲版权的使用权授予牟明珠,两年期满后,该词曲版权自动归还刘沁。牟明珠在受让该词曲著作权后,应保留刘沁署名权,并承认刘沁为该词曲的唯一作者。牟明珠向刘沁支付版权转让费18000元人民币。协议生效日为协议签订之日。牟明珠以牟希亚的名字在《著作权转让协议》上签字。

2004年,国际文化出版社出版了名称为《CyndiLovesYou王心凌爱你》的CD盘。该CD盘的盘封、盘面和外包装上均标明:艾回公司提供版权,美卡公司独家正版发行,ISRCCN-A26-04-374-00/A.J6,国权音字06-2004-0499号。该CD盘中收录了歌曲《抱着你哭》,在歌词单上的署名为:“作词:廖莹如,作曲:刘沁”。

2005年6月6日,牟明珠在华糖洋华堂商业有限公司华堂商场亚运村店购买了上述《CyndiLovesYou王心凌爱你》CD盘一张,价格为30元。

2005年,广州音像出版社出版了名称为《我的方式》的CD盘。该CD盘中收录了歌曲《为了你》(英文名为:FORYOU),在歌词单上的署名为:“词:刘沁、希亚,曲:刘沁”。

经对比,《CyndiLovesYou王心凌爱你》CD盘中收录的《抱着你哭》歌曲的乐曲与《为了你》的乐曲基本相同。

牟明珠主张为本案支出了律师费12.5万元,调查取证费80元。

在一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牟明珠提交了标注有“寰瀛法律事务所”字样的《电传文件》传真件,该传真件中记载“致:大都律师事务所收信人:党继军律师/卢渊超律师发信人:林怡芳律师”,该传真件落款为林怡芳律师、林佳莹律师并盖有两位律师的印章;落款为林怡芳律师、李贞仪律师并盖有两位律师印章的信函传真件;落款日期为2004年12月17日、署名为环球音乐公司总经理马丽华的信函传真件;日期为2005年1月25日、署名为环球音乐公司总经理马丽华的信函传真件。上述传真件均自我国台湾地区发出。牟明珠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与加拿大NUFilm公司签订的合作合同及加拿大NUFilm公司提供的MTV制作费用明细表外文文本及中文译文。

以上事实,有牟明珠与刘沁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CyndiLovesYou王心凌爱你》CD盘及销售发票、《我的方式》CD盘、牟明珠提交的传真件、合作合同和MTV制作明细表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牟明珠提交的标注有“寰瀛法律事务所”字样的《电传文件》传真件,落款为林怡芳律师、李贞仪律师的信函传真件,落款日期为2004年12月17日、署名为环球音乐公司总经理马丽华的信函传真件,日期为2005年1月25日、署名为环球音乐公司总经理马丽华的信函传真件等均发自我国台湾地区,对上述传真件,牟明珠均未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一审法院以上述传真件未经相应的公证程序,对上述传真件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并无不当。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除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以外,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著作权中的经济权利,并获得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刘沁是歌曲《为了你》的词曲的作者,对歌曲《为了你》的词曲享有著作权。

牟明珠根据其与刘沁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取得了歌曲《为了你》的词曲在该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在我国内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著作权中的出版权、发行权、播放、演奏、灌录、复制、配乐等权利。

由于牟明珠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涉案歌曲《抱着你哭》的著作权是环球音乐公司向艾回公司提供的,因此,一审法院根据《CyndiLovesYou王心凌爱你》CD盘盘封、盘面和外包装上的标注认定其中收录的歌曲《抱着你哭》是艾回公司提供版权、国际文化出版社出版、美卡公司发行并无不当。

《CyndiLovesYou王心凌爱你》中收录的歌曲《抱着你哭》的乐曲使用了歌曲《为了你》的乐曲,而牟明珠并未许可艾回公司、国际文化出版社、美卡公司在《CyndiLovesYou王心凌爱你》中使用其享有权利的歌曲《为了你》的乐曲,故艾回公司、国际文化出版社、美卡公司侵犯了牟明珠对《为了你》歌曲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艾回公司、国际文化出版社和美卡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牟明珠以《著作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版权转让费、合作合同和MTV制作明细表记载的MTV制作费用以及其所称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调查费等作为其索赔数额的组成部分,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支持其所主张的索赔数额,故一审法院根据涉案作品的知名程度、涉案侵权行为的情节及牟明珠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并无不妥。

赔礼道歉作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侵权行为。根据牟明珠与刘沁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协议》中的约定,刘沁保留《为了你》歌曲词、曲作者的署名权,而牟明珠依据该协议取得的是除署名权之外的经济权利,因此,一审法院未支持牟明珠关于艾回公司、国际文化出版社和美卡公司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亦无不可。

由于牟明珠提交的标注有“寰瀛法律事务所”字样的《电传文件》传真件,落款为林怡芳律师、李贞仪律师的信函传真件,落款日期为2004年12月17日、署名为环球音乐公司总经理马丽华的信函传真件,日期为2005年1月25日、署名为环球音乐公司总经理马丽华的信函传真件不能被采信,故牟明珠未能举证证明环球音乐公司侵犯了其就歌曲《为了你》享有的著作权,其关于环球音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和公开致歉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牟明珠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五百一十元,由牟明珠负担六千零一十元(已交纳),由AVEX艾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负担二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广东美卡文化音像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五百一十元,由牟明珠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辉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ΟΟ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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