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8)高民终字第11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21号喜年中心A座1801-1805、1820室。
法定代表人张秀芬,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军,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一帆,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广场2号地(理想国际大厦10层1007-1010室)。
法定代表人冯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冰青,北京市丰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禾兴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黄山大道中段6号火星仪器仪表产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大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韬,女,汉族,1976年10月27日出生,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西市大街风荷新园16号楼1门502号。
原审被告北京迪思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亿世界电子市场3层A3119号。
法定代表人何夔。
上诉人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魔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7084号管辖异议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为:被上诉人将北京迪思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思源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几乎所有诉讼请求都指向上诉人,这显然是为了将本案的管辖地移到北京而刻意为之,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不妥。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以上诉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为宜。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公司)、重庆禾兴江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兴公司)指控蓝魔公司制造、销售了涉案产品,迪思源公司销售了上述产品,因迪思源公司被控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及其住所地均位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故华旗公司、禾兴公司选择在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蓝魔公司的上诉理由和上诉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上诉人蓝魔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深圳市蓝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二○○八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刘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