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04)年高民终字第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飞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开发区风华路16号街坊。
法定代表人李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福堂,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润丰,男,汉族,1966年9月9日出生,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昌平区中国政法大学2号楼3单元303号。
被上诉人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北辰科技园兴淀公路。
法定代表人尹弘植,总裁。
委托代理人顾红霞,女,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东大街西里2栋113号。
委托代理人邹海林,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东方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林校北路站前广场东侧10米。
法定代表人李立,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燕,女,汉族,1966年1月19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东里31楼5单元201号。
委托代理人何瑞城,男,汉族,1960年1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崇文区广渠门南水关5楼2门102号。
案由:专利侵权纠纷
上诉人河南新飞家电有限公司(简称新飞家电公司)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初字第3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由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简称乐金电器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新飞家电公司停止生产KFR-50LW/D,KF-50LW,KF-60LW,KFR-60LW/D四种型号的柜式空调。
二、新飞家电公司同意向乐金电器公司支付与本案诉讼有关的部分费用,共计二十五万元人民币。
三、乐金电器公司同意承担本专利纠纷案件一审案件受理费;新飞家电公司同意承担本专利纠纷上诉案件的上诉受理费。
四、新飞家电公司同意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撤回涉案外观专利的无效请求。
五、乐金电器公司应当向新飞家电公司开具企业往来收据,新飞家电公司在收到收据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本调解协议第二条约定的费用汇至乐金电器公司指定帐户。
六、在新飞家电公司履行本协议前述各条款的前提下,乐金电器公司保证对于新飞家电公司在调解书生效前生产KFR-50LW/D、KF-50LW、KF-60LW、KFR-60LW/D四种型号柜式空调的行为,不再提起诉讼。
七、北京东方百姓家园商贸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百姓家园公司)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立即按照本案一审判决第三项,停止销售新飞家电公司制造的KFR-50LW/D、KF-50LW、KF-60LW、KFR-60LW/D四种型号柜式空调,乐金电器公司不追究东方百姓家园公司其它法律责任。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由乐金电子(天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一十元,由河南新飞家电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永顺
代理审判员 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 刘辉
二ΟΟ五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毕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