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4)高民终字第10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克义,男,汉族,48岁,职业摄影者,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源街开原公司4号楼2单元3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中旅(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号中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家骧,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育之,男,汉族,31岁,北京旅行家杂志社法律顾问,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树林子乡东海村李红壕社。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旅行家杂志社,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西便门西里18号。
法定代表人王彦,社长。
委托代理人任育之,男,汉族,31岁,北京旅行家杂志社法律顾问,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树林子乡东海村李红壕社。
本院在审理周克义与中国中旅(集团)公司、北京旅行家杂志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一案中,因上诉人周克义不按期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11510元,由北京旅行家杂志社、中国中旅(集团)公司负担575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由周克义负担5755元(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锦川
审判员 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 张冬梅
二ОО四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迟雅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