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5)朝民初字第10318号
原告张舟,男,汉族,1961年1月23日出生,天津市园林学校教师,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昆仑路华山西里9号楼2门305号。
被告中国城市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
法定代表人赵晨,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永胜,男,汉族,1970年1月28日出生,西安市绿化总公司职员,住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红华巷2号-022室。
本院在审理张舟诉中国城市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舟于2005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舟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6元,由原告张舟负担618元(已交纳)。
审判长 李有光
代理审判员 刘德恒
代理审判员 王玲
二○○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普翔